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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拟让退休满3年公务员在社会组织任职

2014-09-10 22:33:06 字号: | | 【 打印 】
  近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广东省社会组织条例(建议稿)》进行评估。与会专家提出,离退休满3年的公务员可以在社会组织中任职,让社会组织既能去行政化,又能发挥最大效益。
  不少社会组织因带有或多或少的行政色彩,被人冠以“二政府”的称号。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曾如此形容:“戴市场的帽子,拿政府的鞭子,坐行业的轿子,收企业的票子,供官员兼职的位子。”
  今年8月广东省法制办网站发布《广东省社会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对社会组织去行政化提出了明确规定:“社会组织坚持政社分开的原则。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社会组织负责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离退休后确需兼任的,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审批。”
  在评估会上,由广州大学立法基地拟定的建议稿认为,政府机关在职人员不得在社会组织中兼职;由中山大学立法基地拟定的建议稿则对任职情况更加细化--现职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异地商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中兼职,且离退休不满3年的公务员,不得在上述社会组织中任职;由广东海洋大学立法基地拟定的建议稿提出,对在职和离退休公务员在社会组织兼职的情况,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或审批。
  省社会组织总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汤娟比较倾向于上述第三份建议稿。她表示,不能对公务员兼任社会组织负责人的问题“一刀切”。“有一些涉及政治、法律、宗教、外交、行政管理的社会组织,如果公务员不兼任,不少组织就要被注销。”
  她还提到,离退休公务员对社会组织的建设与发展有着重要作用,离退休满三年的公务员到社会组织中任职,比较符合现实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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