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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公务员考试法律知识之宪法(10)

2013-07-03 17:46:51 字号: | | 【 打印 】
十  最高人民法院
  (一)最高人民法院的性质和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统一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二)最高人民法院的组成和任期*
  最高人民法院由院长、副院长若干人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大选举和罢免,他既是国家最高司法人员,又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行政领导人。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任期与全国人大的每届任期相同,即为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对于副院长等人员则没有专门的任职届数限制。
  (三)最高人民法院的职权
  最高人民法院的主要任务就是依照法律程序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解决社会纠纷。
  (四)最高人民法院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是行使国家司法权的最高审判机关,从法律角度上说,它在工作中只服从法律。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宪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阴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一律公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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