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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3年招聘简章

2013-07-22 16:49:26 字号: | | 【 打印 】

  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〇一三年


  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简章


  一、单位简介


  昆明市经济运行监测室是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职能职责包括:重点负责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监测、预测、分析、预警,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跟踪分析,中长期规划的中期评估,对宏观经济重点、热点、难点问题的对策研究,参与重大经济研究课题的调研,为市委、市政府和宏观调控部门提供决策建议。对全国主要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多口径的横向比较研究,提供全国主要城市经济预测、趋势分析资料,负责全市宏观经济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工作。指导全市发改系统经济运行信息化建设。现需向社会公开招聘管理人员1名。


  二、招聘岗位名称、人数、专业及资格条件


  (一)应聘人员需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有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或技能条件;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具有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二)招聘岗位及条件

 

招聘

单位

招聘

岗位

招聘人数

学历

专业

其它招聘条件

昆明市

经济运行监测室

经济预测分析

1

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有学士学位

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C1类及以上驾驶证,有较强的经济预测分析能力,能够完成事业单位基本账目处理,年龄在30周岁及以下,即:1983年4月16日以后出生。


  三、招聘范围、对象


  面向全国公开招聘符合上述条件的各类高等院校全日制本科及其以上应往届毕业生,年龄在30周岁及以下,即:1983年4月16日以后出生。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不在本次公开招聘范围内。


  四、报名时间、地点、方式和所需的证件、材料


  (一)报名方式、时间和材料准备


  1、报名时间:2013年4月26日至2013年4月27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6:30


  2、报名地点:昆明市经济运行监测室办公室(昆明市呈贡新区锦绣大街1号市级行政中心3号楼335-2室)。


  3、报名方式及相关材料:采取现场报名,《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见附件)原件1份,毕业证、身份证、学历证、相关从业资格证书等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两份、简历两份、二寸彩照两张(背面注明姓名、身份证号码)、电子像片到昆明市经济运行监测室办公室报名。2013年毕业的应届生需提供学校证明,若最终录取报到时应取得毕业证、学位证;在职人员(除事业单位)需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原件一份,并提供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1份(需加盖单位公章)。


  4、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徐菁


  联系电话:0871-63541385;手机:13888964462


  (二)资格审查


  由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专业、学科按照《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等设置。应届毕业生未取得毕业证书等的,需填写《承诺书》。每个招聘岗位拟聘人数与通过资格审查报名人数不低于1 : 3的比例,达不到比例的相应递减招聘人数或取消该招聘岗位。


  五、考试的方法、科目、范围和时间、地点


  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笔试


  1、领取准考证时间、地点、联系人、联系方式


  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接通知后按时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到市经济运行监测室办公室领取准考证。报名结束后在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公布资格审查通过人员名单。


  联系人:徐菁


  联系电话:0871-63541385;手机:13888964462


  2、考试方式、科目和范围


  采取闭卷考试,总分为100分,笔试占考试总成绩的50%。笔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业务知识和写作。不指定考试范围和复习用书。


  考试成绩将在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考生可申请查分。


  3、考试时间及地点:详见准考证


  (二)面试


  1、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名,按照岗位招聘计划数与面试人选1:2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选。如因特殊情况出现等额进入面试的,可正常进行面试,但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须达到60分方可进入考核、体检。


  2、考试方式、内容


  面试采取现场提问方式进行。根据职位特点,注重能力实绩,重点测试报考者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面试总分100分,占考试总成绩的50%。


  3、考试时间、地点、联系人、联系方式


  考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联系人:徐菁


  联系电话:0871-63541385;手机:13888964462 。


  (三)参加考试时注意事项


  1、笔试时考生凭准考证、身份证原件于考前10分钟入场,迟到30分钟不准入场,考试30分钟后才准交卷出场。考试考场内必须保持肃静,不准交头接耳,不得携带与考试有关的教材、资料等入内,不得偷看他人答卷,通讯工具入场后摆放到指定位置,待监考人员宣布考试开始后才可以答题。


  2、面试时考生凭准考证、身份证原件于考前10分钟入场等候,迟到30分钟不准入场。


  六、考试成绩的计算方法


  考试总成绩按百分制计算,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总成绩合格分数线为60分。考试总成绩将在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考生可申请查分。


  七、考核与体检


  (一)经公示无异议的,依据考试成绩,在合格分数线上从高分到低分按岗位拟招聘人数1 :1的比例确定参加考核和体检人选。若出现考试总成绩并列的,以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确定参加考核和体检人选。


  (二)考核及体检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实施。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应聘人员的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工作实绩和学习情况等,考核不合格者不能确定为拟聘人员;由市发改委安排拟聘人员到县级以上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三)在考核或体检中不合格的人员,由市发改委取消其拟聘用资格,并书面告知理由。因此产生的空缺可从本岗位在考试总成绩合格分数线上的应聘人员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八、聘用


  (一)根据考核、体检情况确定拟聘人员,在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及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示7个工作日。


  (二)公示无异议的,按照有关规定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九、招聘纪律


  (一)考生纪律要求


  1.考生必须按规定时间报名、领取准考证并参加笔试、面试、体检等环节,否则按自动放弃处理。


  2.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弄虚作假的报考人员,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考试资格和招聘资格。


  3.参加考试的考生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自觉听从工作人员的安排。


  4、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应聘资格,两年内不得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考试,已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


  (1)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应聘资格的;


  (2)在考试、考核和体检过程中作弊的;


  (3)其他违反公开招聘有关规定的行为。


  (二)招聘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1、严格按照招聘岗位条件审核报名人员学历、专业等资格条件,不得无理由拒报。


  2、招聘工作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委、监察部门、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招聘单位的主管部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受理群众的举报,并按管理权限及时处理。


  3、聘用单位负责人及招聘工作人员与应聘人员有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应回避。


  十、其他事项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放弃,相应岗位由达到考核、体检条件的应聘人员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进行递补:


  1、拟聘人员自愿放弃聘用的(提交本人亲笔签名的书面情况说明);


  2、公示期满10个工作日内,联系不上拟聘人员本人的。


  (二)未尽事宜按照《昆明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试行)》(昆政办〔2008〕80号)文件及相关规定执行。


  (三)招聘简章未尽事宜,由昆明市经济运行监测室负责解释。


  十一、监督电话


  昆明市发改委人事处:63193454


  昆明市发改委纪委:63963550


  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处:63192326


  附件:


  1、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


  2、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考诚信承诺书

 


  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04-16

 


  附件二


  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开招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考诚信承诺书


  我已认真阅读昆明市发改委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公告,清楚并理解其内容。在此我郑重承诺:


  一、自觉遵守《昆明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和政策。遵守考试纪律,服从考试安排,不舞弊或协助他人舞弊。


  二、真实、准确地提供本人个人信息、证明资料、证件


  等相关材料;同时准确填写及核对有效的手机号码等联系方式,并保证在考试期间联系畅通。


  三、不弄虚作假。不伪造、不使用假证明、假证书。


  对违反以上承诺所造成的后果,本人自愿承担相应责任。


  报考人本人签名:


  本人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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