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市直事业单位招聘129人 7月26、27日报名
保山市2012年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公告
根据《云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云人〔2004〕37号)、《关于转发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云人〔2006〕5号)、《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2007〕9号)、《关于转发<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保人〔2009〕134号)和《保山市事业单位新招聘专业技术人员(职员)考试暂行办法》(保政办发〔2004〕7号)文件规定,现将2012年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二、招聘计划和岗位
2012年保山市市直事业单位招聘岗位102个,招聘人员129人。详见保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bshrss.gov.cn)《保山市2012年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岗位设置情况表》(附件1)。
三、招聘对象和条件
(一)招聘对象
1、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中专毕业生;
2、保山市户口和生源、父母在保人员;
3、硕士、博士研究生和特殊紧缺岗位放宽到市外生源。
(二)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有岗位所需的文化程度,专业技能和工作能力;
5、身体健康,符合应聘岗位的具体要求;
6、报考人员的年龄为18周岁及以上(1994年7月1日以前出生),35周岁及以下(1977年7月1日以后出生),计算到月;
7、具备应聘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各岗位具体条件详见《保山市2012年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岗位设置情况表》。
(三)不符合报名条件的情形:
1、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受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其他按法律法规不符合应聘条件的人员;
2、2008年以来被取消录用资格的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被认定在各级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报名时填报虚假信息的人员;
3、在机关未满最低服务年限而自行离职的公务员、在职在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12年7月1日以后办理辞职手续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四、招聘程序
(一)发布招聘信息
《保山市2012年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公告》将在保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bshrss.gov.cn)、保山日报发布。
(二)报名和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12年7月26-27日。
2、报名地点:保山人才市场(保山市隆阳区人民路44号)。
3、报名方式:本次招聘采取现场报名方式进行报名。
4、报名材料:报名时考生需携带身份证、学历证、学位证、普通高等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登记证及所报考岗位条件要求的其它证件原件,近期彩色免冠同版大一寸照片2张,填写好的《保山市2012年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附件2)。
5、资格审查:报名时须经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初审,人社部门复审后,符合条件者方可报名,每名考生只可报考一个岗位。
6、报考比例:计划招聘人数与实际报名考试人数原则上不低于1:3方可开考。特殊岗位和紧缺专业人员未达到1:3比例要求的,由招聘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同意,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可按实际报名人数开考。
7、考试收费:根据云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事业单位应聘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云价收费〔2011〕15号)规定收取。
对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相关证明材料减免考试费用。证明材料包括: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提交家庭所在地的县(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原件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提交家庭所在地的县(区)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原件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减免考试费用人员材料须于现场报名时提交验审。
8、领取准考证:考生于8月23日至24日到保山人才市场领取。
(三)考试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考试采用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笔试和面试均按百分制计分,并按笔试成绩(含加分)和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加权计算为综合成绩。综合成绩为100分。综合成绩=笔试成绩(含加分)×50%+面试成绩×50%。
1、笔试
(1)笔试方式:笔试采取闭卷考试形式,笔试由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实施。
(2)笔试科目:《公共基础知识》满分100分。考试参考书目为《云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应试教程》(云南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3)笔试时间:2012年8月25日上午9:00-11:00,考试地点详见《准考证》。
(4)笔试加分:按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确定的革命烈士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笔试成绩加5分。考生在现场报名时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颁发的《革命烈士证明书》及户口证明(需证明与烈士间的关系)原件予以确认,过时无效。若确认考生提供虚假加分信息的,将处于5年内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禁考的处罚。
(5)笔试成绩发布:笔试成绩(含加分)于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在保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bshrss.gov.cn)上发布。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指定或委托任何一家培训机构进行考前培训。
2、面试
(1)确定笔试最低控制分数线和面试人员
笔试结束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笔试成绩(含加分)确定笔试最低控制分数线。笔试最低控制分数线确定后,在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人员中,按每个岗位报考者的笔试成绩(含加分)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和招考计划数1:2的比例确定每个岗位参加面试的人员,进入面试比例人数不足1:2的,可按实际人数进行面试。笔试最低控制分数线、岗位成绩排名和进入面试人员情况于考试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在保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bshrss.gov.cn)上发布。
(2)学历要求为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岗位的免考笔试,并按实际报名人数进入面试。
(3)确定面试最低控制分数线
面试满分为100分,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面试最低控制分数线统一划定为60分(等额面试的70分)。若报考者的面试成绩达不到60分(等额面试的达不到70分),则无论笔试成绩的高低,均视为该报考者在该岗位的综合成绩不合格,不得参加该岗位后续的考核和体检。
(4)面试方法
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和实际操作两种方式进行。面试主要测试应聘人员适应岗位要求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5)面试资格复核
面试时,考生必须出具身份证原件接受证件复核,凡不能出示身份证原件或复核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
(四)考核、体检
面试结束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社会公布考生综合成绩,根据招聘岗位数,按综合成绩(免考笔试的岗位按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核体检人员名单。
1、考核:按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进行考核,主要考核应聘者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并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2、体检:对考核合格的人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进行体检。体检工作由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有协议的县级以上人民医院承担,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费用由个人支付。
(五)确定拟聘人员
根据考试、考核、体检的情况,由用人单位集体研究提出招聘岗位拟聘人员的书面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
(六)公示
1、对拟聘人员需在保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法定节假日顺延)。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但不影响聘用的,办理聘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只对公示期内反映的情况进行核实,不受理后续的举报。为保护考生权益,举报人必须实名举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匿名举报可以不予受理。
2、在考核、体检、公示中如发现不宜聘用的人员,可从报考该岗位面试成绩在面试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的人员中以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一次,安排参加考核和体检,并向社会进行公示。
(七)办理聘用手续
经公示无异议的拟聘人员,填写《云南省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审批表》,由主管部门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审批后,由用人单位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并办理聘用手续,试用期一年。
五、招聘纪律
对有下列违反纪律情形的应聘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招聘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的。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其他事项
(一)通知时效。整个招聘工作期间,在市人社局或用人单位发出面试、体检及其他事宜通知的时限内,不能按时到场者即视为自动放弃应聘资格。
(二)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由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全程监督,同时欢迎社会各界进行监督。
(三)招聘公告一经发布,招聘内容不得更改。
(四)咨询电话:0875-2162447。
(五)监督举报电话:市纪委干部室0875-2211608。
附件:
1、 《保山市2012年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岗位设置情况表》
2、 《保山市2012年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
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