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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徽公务员考试时政热点:房价限涨令

2013-07-24 00:30:06 字号: | |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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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安徽公务员考试时政热点:房价限涨令

  卖房征税20%,这或许仅仅是今年楼市严厉调控的开端。近年,一些地方的国土部门均出台和开始执行“限涨令”,明确要求所有新盘成交均价必须控制在一定数值之内。出于对房价“越调越高”的看法,不少民众对“限涨令”的执行效果和合理性表示质疑。

  表面上看,商品房也是商品,其价格波动也必然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行政的“限涨令”有背道而驰的嫌疑。实则不然,自从国家和政府诞生以来,就没有过“纯天然”的市场经济,都是在政府调控下的市场经济,只是调控干预的程度不同而已。在笔者看来,通过行政的“限涨令”调控过高的房价,不仅不违法,更不违背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

  首先,房价“限涨令”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我国《价格法》第三十条规定: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各级政府有权作出相应干预措施。住房事关人权民生,事关社会和谐稳定,难道不是重要商品吗?

  其次,房价“限涨令”也不违背市场经济规律。市场供求影响商品价格,“限涨令”限高不限低,并没抹杀商品房的价格波动空间,更不会断绝开发商的利润回报。在价格一定的情况下,谁能降低成本,谁能提升品质,谁就会在竞争中取胜。

  其实,房价“限涨令”还可以倒逼地方政府逐渐放弃对“土地财政”的依赖。如果有了房价“限涨令”,房企自然就会盘算利润空间,在竞拍土地时会更加慎重,避免了“标王”不断刷新从而推高房价的问题。

  第三,房价“限涨令”的本质,是实行“最高限价”制度,而“最高限价”制度,是国际惯用的调控措施之一。比利时对牛奶、面包、面粉等生活必需品零售价格采取的严格监控措施中,就包括国家规定的“最高限价”;日本通过国会立法,对铁路票价采取“最高限价”政策;法国通过“目标价格”保持物价基本稳定或小幅度增长……在其它国家,“限涨令”可实施,为何针对中国的房价就不可以呢?

  房价是由系统要素决定的,单靠某一因素的单兵突进,可能难以奏效,简单的房价“限涨令”也确实存在不合理的问题。但是,“限涨令”不仅为目前的房价上涨过快找到了有效措施,更重要的是,“限涨令”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思路,即围绕“限涨令”来调整优化整个房价的系统要素,并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将“限涨令”逐步完善为法律层面的“最高限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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