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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国家公务员考试时政热点:消法修改五大看点

2013-07-07 00:48:41 字号: | |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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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国家公务员考试时政热点:消法修改五大看点

  全国人大常委会4月23日审议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我国实施已经近20年,随着人们消费方式、消费结构和消费理念的巨大变化,这部法律的修改提上了议事日程。

  如何规范和保护网购时代消费?怎样确保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产品质量不过关,退货是否顺畅?消费者维权“举证难”何时了……针对这些消费者普遍关心的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作出了回应。

  看点一:规范和保护网购时代消费

  随着信息技术发展,网购逐渐成为人们购物的主流方式之一。由于这种消费方式不易辨别商品的真实状况,消费者的投诉数量居高不下。从北京市工商部门和消协2012年受理的投诉看,涉及网购的投诉数量居首位,超过全市服务类投诉量的一半。

  对此,草案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真实、必要的信息。以此来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

  在保护消费者选择权上,草案赋予消费者在适当期间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同时,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

  中国互联网协会法律专家胡钢评价说:“草案规定商家有完整、如实告知的义务,对网购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后期选择权的规定比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更细。”

  针对网购商品七日内可以退货的规定,胡钢介绍说,七天在业内叫冷静期或反悔期。这一规定遵循了国际立法惯例。

  在保护消费者的损失赔偿请求权方面,草案规定当网络交易平台上的销售者、服务者不再利用该平台时,消费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胡钢认为,这一规定加大了网络交易平台商的责任,保障了网络消费者的权益,是“重大突破”。

  然而,针对目前网购交易中70%来自“个人”对“个人”交易的现象,如何规范卖家行为在这次修改中未体现。胡钢说,非现场购物不仅要强调契约自由还要讲公平正义,应该严格用经营额或待售商品的数量加以区分是否属于商业行为,以确保这类消费者的利益。

  看点二:新增个人信息保护内容

  如何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已成为困扰消费者的一个难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该草案时指出,现实中有的经营者非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擅自泄露或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严重影响了消费者正常生活,侵害了消费者权益。

  对此,草案明确: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个人信息得到保护的权利。草案还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同时,经营者必须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严格保密,并确保信息安全。

  草案还规定,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胡钢指出,很多领域都存在把获取的消费者信息与其他商家共享或再许可的不良现象。虽然侵权责任法已将隐私权作为我国公民享有的重要民事权利之一,但这次草案的修改细化了消费领域内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也与全国人大常委会不久前通过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相一致。

  看点三:“三包”条件进一步放宽

  商品的服务和质量,关系消费者日常生活,涉及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所以,强化退货、更换、修理的“三包”规定是促使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有效措施。

  据此,草案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承担更换、修理等责任;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的,可要求经营者承担更换、修理等责任。

  中消协律师团团长邱宝昌指出,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规定“三包”的具体天数。这次草案规定,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自收货之日起七天内,消费者仍可以不符合质量要求为由解除合同,扩大了退换的条件。

  不过邱宝昌认为,草案还应该进一步规定,退换货若产生其他费用,如交通运输费用等,经营者还应承担相应费用。

  看点四:缺陷商品“举证难”有望改变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指出,在网购、金融消费等领域,消费者面临的最大问题是维权难,维权成本高,有时候“追回一只鸡,得杀掉一头牛”。举证难是维权难的主要原因之一。

  对此,草案明确了经营者的举证责任,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微型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自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出现瑕疵,发生纠纷的,由经营者承担相关举证责任。”

  邱宝昌评价说,这样的规定对部分商品和服务的举证责任进行了倒置,消费者就不用自己举证了,避免了鉴定成本高,鉴定不专业等难题,方便了消费者维权,也可倒逼经营者把更多力量投入到保证商品和服务的品质上来。

  看点五: 广告经营者将对虚假广告承担连带责任

  从行为后果看,食品药品的虚假广告,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害更为严重,应当强化其法律责任。

  对此,草案明确:“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食品药品等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陇德说,目前虚假广告充斥电台、电视台、报纸,这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在发达国家,药品是不让做广告的,因为药品有很多使用限制,一般老百姓掌握不了。他建议,应认真研究怎样才能管得住这些虚假广告的具体办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陈蔚文建议,禁止药品做广告。他认为,首先,凡是药品本来就规定要有说明,其提供的信息是完整权威的,具有法律责任的。而广告提供的信息一般不可能像药品说明书那样完整、准确,就这一点来说,药品的广告宣传本来就是不全面的,没有真实反映药品的内容、成分、副作用等信息,会误导消费者,不能以广告的形式来传播药品的信息。

  其次,医生才有权利开处方,而有些非处方药也必须是有药师资格证的人才可以发放,用广告的信息引导人们去购买药品本身就涉嫌违法,很容易给人们的健康造成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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