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耳朵穿孔听力正常是否能录用(公安)
2013-02-16 11:00
江苏公务员网 网站回复
  你好,请参考《公安、司法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标准》中“耳、鼻、喉科”方面的标准:   第三十条  口吃,嗓音明显嘶哑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一条  嗅觉丧失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二条  双耳失聪者;双侧听力耳语低于4米者;一侧听力正常,另一侧听力耳语低于3米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三条  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四条  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五条  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它难以治愈的耳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六条  鼻畸形,严重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及其它影响鼻功能的鼻息肉及慢性鼻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七条  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不能录用。 感谢您对国家公务员考试网的支持!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2013-02-16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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