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北京招聘任制公务员公告
2015年北京招聘任制公务员2名。北京公务员考试网获悉,报名时间为2015年3月17日至4月8日。笔试主要测试与聘任岗位相关的理论和专业知识、运用专业知识解决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等。面试主要测试应试者适应所应聘岗位要求的能力。
北京市2015年公开招聘聘任制公务员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组部、人社部《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点办法》(人社部发〔2011〕14号),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面向全国公开招聘聘任制公务员2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职位
危险化学品集中管理体系信息化建设高级主管1名;
产业研究工作高级主管1名;
具体职位、资格条件以及报名信息表等可通过北京组工网(http://www.bjdj.gov.cn)、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www.bjrbj.gov.cn)以及各招聘单位官方网站查询下载。
二、招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信廉洁,勤奋敬业,团结合作,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五)具备拟担任职位所需的资格条件和工作能力(详见《2015年北京市聘任制公务员职位情况表》);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招聘程序
招聘工作分为报名、资格审查、考试测评、考察、体检、公示、审批、办理聘任等环节。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15年3月17日至4月8日。
2、报名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或护照、工作证、学历、学位、职(执)业资格、专业技术资格证明书复印件各1份;
(2)个人简历、近年来主要工作业绩(成果)材料、相关证明材料(留学归国人员应出具留学证明)各1份;
(3)近期2寸彩色证件照片两张;
(4)《2015年北京市聘任制公务员报名信息表》1份,应聘者报名时须按照公布的聘任条件和职位要求如实填写。报名材料使用A4型纸打印或复印,报名材料不退回,请自行复印留存个人所需材料。
3、报名方式:
应聘者根据自身情况及拟报考职位的资格条件和专业要求,限报一个聘任职位;应聘者应于4月8日下午17:30前,将上述材料(提供中文版)邮寄并以电子邮件发送到职位招聘单位,谢绝来访。
(1)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咨询电话:(010)88011953
电子邮箱:bjajjajj@sina.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槐柏树街2号院3号楼320室人事教育处
邮 编:100053
(2)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咨询电话:(010)88827931
电子邮箱:rsczp@zgc.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73号裕惠大厦C座908室
邮 编:100142
(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工作由各招聘单位依据所设置的资格条件进行。主要核实报名者是否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三)考试测评
考试测评分为笔试、面试、综合评价三个环节。笔试环节,资格审查合格人数与岗位招聘人数比例一般不低于5:1。面试环节,面试人数与岗位招聘人数比例一般不低于3:1。笔试、面试的具体时间、地点及有关要求由招聘单位确定和通知。
笔试主要测试与聘任岗位相关的理论和专业知识、运用专业知识解决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等。面试主要测试应试者适应所应聘岗位要求的能力。综合评价主要是根据应试者的学历、专业、工作履历和业绩等进行评价。一般按照笔试、面试、综合评价3:4:3的比例计算考试测评综合成绩。
(四)考察、体检
招聘单位按照综合成绩由高到低顺序确定考察对象,组织对其进行考察,并在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项目和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根据综合成绩、考察和体检情况,提出拟聘任人员。无合适人选的,该职位空缺。
(五)公示、审批
对拟聘任人员在各招聘单位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没有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聘任的,报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六)办理聘任
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受聘人员与招聘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任关系,明确聘任期内的岗位职责、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以及相应待遇。聘任制公务员实行合同制管理,按照国家政策实行协议工资,聘任合同期限为2至3年,试用期为3个月至6个月。
四、组织机构
公开招聘工作由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筹协调,各招聘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五、其他事项
(一)对招聘职位报名人数达不到比例要求的,经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可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
(二)应聘者应如实提交报名信息和报名材料,凡发现弄虚作假的,招聘单位有权取消应聘人员的聘任资格。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O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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