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中国民航空中警察录用考试公告
为建设高素质的中国民航空中警察(以下简称空警)队伍,确保民航空防安全,根据人事部相关要求,结合空警队伍的实际情况,就2008年度空警录用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政治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符合《政审条件》(见附件)。
(二) 身体条件:符合《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Ⅳ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未进行过角膜屈光手术 (标准见附件)。因体检淘汰率较高,建议考生预先评估。
(三) 体能条件:达到《中国民航空中警察体能考评标准》。
(四)其他条件:男性,24周岁以下(1982年10月20日(含)之后出生);身高在1.70-1.85米之间;同时具有本科学历、学士学位。
二、招考计划和职位
此次计划招考21名空警,均为空警一线实战职位。具体招考信息如下:
中国民航空中警察总队2008年度公务员录用招考职位信息
用人单位 职位代码 派驻单位 招录人数 工作单位所在地 其他条件 三支队 7001001 南航股份公司 1 广州 应届毕业生,具有本科学历及学位,男性,24周岁以下(1982年10月20日(含)之后出生);身高在1.70-1.85米之间;同时具有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符合《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Ⅳ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条件 、《政审条件》,达到《中国民航空中警察体能考评标准》。 三支队四十七中队 7002001 南航股份湖南分公司 2 长沙 三支队四十九中队 7003001 南航股份深圳分公司 3 深圳 三支队五十中队 7004001 南航珠海公司 1 珠海 三支队五十二中队 7005001 南航股份海南分公司 1 海口 六大队 7006001 上海航空集团公司 3 上海 七大队 7007001 厦航福州分公司 1 厦门 九大队 7008001 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2 深圳 十大队本部 7009001 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7 北京 总计 21人
三、报考程序
(一)报名、笔试---按照人事部统一安排进行。
(二)体检、面试及体能测试
将根据笔试合格人员情况确定体检、面试及体能测试的人员名单、时间、地点、要求及注意事项,并在人事部网站、民航总局网站发布公告。
(三)公示
在人事部政府网站上对拟录用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四)专业训练、政审与备案
根据空警队伍建设的有关要求,对拟录用人员要进行为期4个月的专业训练,其间将进行政审,专业训练考试及政审均合格者方可办理录用备案手续。
附件1
政审条件
空警必须政治可靠,历史清楚,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思想进步,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志愿从事民用航空事业,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一)未受过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
(二)无未了结的刑事诉讼;
(三)无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
(四)未参加过非法组织;
(五)近三年的现实表现良好,品行端正;
(六)配偶、直系亲属和直接抚养人,无因危害国家安全罪或危害公共安全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因其它犯罪受过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的情况;
(七)配偶、直系亲属和直接抚养人,没有曾是非法组织骨干分子,或正在参与非法组织活动的情况;
(八)无精神病史;
(九)无公安机关或调查单位认为的可能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其它情况。
附件2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Ⅳ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条件
67.401 〔适用性〕
Ⅳb 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符合本规则67.403 至415(a)(c)、417 至433 和435(b)的规定,方可取得Ⅳb级体检合格证。
67.403 〔一般条件〕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可能影响其行使执照权利或可能因行使执照权利而加重的疾病或功能障碍:
(1)心理品质不良;
(2)先天性或后天获得性功能异常;
(3)可能造成失能的活动性、隐匿性、急性或慢性疾病;
(4)创伤、损伤或手术后遗症;
(5)使用处方或非处方药物而造成的身体不良影响或不良反应。
67.405 〔精神科〕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精神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精神病;
(2)物质依赖或物质滥用;
(3)人格障碍;
(4)精神异常或严重的神经症。
67.407 〔神经系统〕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神经系统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癫痫;
(2)原因不明或难以预防的意识障碍;
(3)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颅脑损伤及其并发症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
67.409 〔循环系统〕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循环系统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心肌梗塞;
(2)心绞痛;
(3)冠心病;
(4)严重的心律失常;
(5)心脏瓣膜置换;
(6)永久性心脏起博器植入;
(7)心脏移植;
(8)收缩压持续超过155 毫米汞柱(mmHg),或舒张压持续超过95 毫米汞柱(mmHg);
(9)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循环系统疾病。
67.411 〔呼吸系统〕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呼吸系统疾病或功能障碍:
(1)活动性肺结核;
(2)反复发作的自发性气胸;
(3)胸部纵膈或胸膜的活动性疾病;
(4)影响高空呼吸功能的胸廓塌陷或胸部手术后遗症;
(5)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呼吸系统疾病、创伤或手术后遗症。
67.413 〔消化系统〕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消化系统疾病或临床诊断:
(1)可能导致失能的疝;
(2)消化性溃疡及其并发症;
(3)可能导致失能的胆道系统结石;
(4)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消化系统疾病或手术后遗症。
67.415 〔传染病〕
(a)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传染病或临床诊断:
(1)病毒性肝炎;
(2)梅毒;
(3)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
(4)痢疾;
(5)伤寒;
(6)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阳性;
(7)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或他人健康的传染性疾病。
(c)取得Ⅳb 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伴有乙型肝炎e 抗原阳性。
67.417 〔代谢、免疫及内分泌系统〕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需用药物控制的糖尿病及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系统疾病。但使用不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口服降血糖药物控制的可合格。
67.419 〔血液系统〕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严重的脾脏肿大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血液系统疾病。
67.421 〔泌尿生殖系统〕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临床诊断:
(1)有症状的泌尿系统结石;
(2)严重的月经失调;
(3)肾移植;
(4)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手术后遗症或功能障碍。
67.423 〔妊娠〕
申请人妊娠期内不合格。
67.425 〔骨骼、肌肉系统〕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骨骼、关节、肌肉或肌腱的疾病、损伤、手术后遗症及功能障碍;其身高、臂长、腿长和肌力应当满足行使执照权利的需要。
67.427 〔皮肤及其附属器〕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疾病。
67.429 〔耳、鼻、咽、喉及口腔〕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耳、鼻、咽、喉和口腔疾病或功能障碍:
(1)难以治愈的耳气压功能不良;
(2)前庭功能障碍;
(3)言语或发音障碍;
(4)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耳、鼻、咽、喉、口腔疾病或功能障碍。
67.431 〔听力〕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进行低语音耳语听力检查,每耳听力不低于5 米。
67.433 〔眼及其附属器〕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眼及其附属器的疾病或功能障碍:
(1)视野异常;
(2)色盲;
(3)夜盲;
(4)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眼及其附属器的疾病或功能障碍。
67.435 〔视力〕
(b)取得Ⅳb 级体检合格证每眼未矫正远视力应当达到0.7 或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