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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招考人民警察的三个通知

2013-06-11 00:07:16 字号: | | 【 打印 】

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公安专业科目笔试工作暂行规定》、《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面试工作暂行规定》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核和政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政治部: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工作,根据人事部、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和《关于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意见》精神,公安部政治部制定了《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公安专业科目笔试工作暂行规定》、《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面试工作暂行规定》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核和政审工作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公安专业科目

笔试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工作,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关于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公安专业科目笔试工作。

第三条  公安专业科目笔试的教材、考试大纲和命题由公安部政治部负责编制。

第四条  公安专业科目笔试工作由省级公安机关和省级录用主管机关统一组织实施。公安专业科目笔试与公共科目笔试共同进行,公安专业科目笔试时间为120分钟。

第五条  公安专业科目笔试的考点选定、考场设置、监考、考场警戒、监督检查等考务工作由省级公安部门和省级录用主管机关共同承担。

第六条  公安专业科目的试卷、答案和评分标准属绝密材料,在印制、运送和使用等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专业科目笔试试卷及答案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七条  公安专业科目笔试的阅卷工作由省级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阅卷工作在省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地点集中统一进行。

(二)阅卷人员应当从公安警察院校或其它高等院校政法专业具备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教师中择优选定。

(三)手工阅卷时应当采取流水作业法,并组织人员对阅卷情况进行抽查,保证阅卷标准一致。

(四)试卷应当由专人保管、拆封和登分。

(五)其他有关规定。

第八条  公安专业科目笔试成绩与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合并计算,合格分数线由省级公安机关与省级录用主管机关协商确定。

第九条  笔试工作人员与应试人员有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笔试工作应当接受上级公安机关以及本地区录用主管机关、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认真受理群众和考生的检举、申诉和控告,并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处理。对违反工作纪律的人员,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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