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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广电局2013年上半年考录公务员专业科目考试和面试公告

2013-07-21 08:29:52 字号: | |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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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2013年上半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科目考试及面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位考生:


  按照市人力社保局的统一安排,结合现场资格复审结果,现将2013年上半年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机关招考公务员专业考试及面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生情况


  根据招考简章公布的报考资格条件,按照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和各职位面试人选与计划录用人数的比例,从过线考生中确定参加我局专业科目考试及面试人选。


  二、考试时间、地点


  专业考试时间:2013年4月10日下午2点开始


  面试时间:2013年4月13日下午1点30分


  考试及面试地点: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机关六层会议室


  候考地点: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机关六层办公区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4号


  三、注意事项(考场规则)


  1、考生应于开考前30分钟,凭《准考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进入考场。


  2、考生入场除携带必要的文具(钢笔或签字笔)外,禁止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报刊、草稿纸以及各种无线通讯工具(如移动电话)、电子记事本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考场内不得相互借用文具。


  3、 考生进入考场后,要对号入座,将本人《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放在座位号旁边,以便核验。


  4、 统一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


  5、 开考30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开考60分钟内不得提前交卷出场,考试结束前15分钟内不得提前交卷。


  6、考生领到试卷后,应按要求先在指定位置准确、清楚地填写姓名和准考证号等规定的信息。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造成无法辨认的,后果自负。


  7、考生必须严格按要求用钢笔或签字笔答题,禁止使用涂改液。不按上述规定要求作答的,其试卷无效。


  8、考生不得要求监考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模糊或污损等问题,可举手询问。


  9、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得偷看,抄袭他人试卷;不得夹带、冒名替考或换卷;不准吸烟。、


  10、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翻放在桌面上,待监考员核验回收完毕后,统一离场。考生不得携带试卷离开考场,离开考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和交谈,不得再进场续考。


  11、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进行正常工作。对违反本《考场规则》、不服从监考员管理的考生,监考员将依据违纪违规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联系人:解楠    联系电话:85012296


  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


  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


  附:


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专业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


  一、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监考员提醒一次后仍不改正的,取消考试成绩: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后,未按照监考员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二、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1、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2、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3、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试卷上标记信息的;


  4、将试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5、在考场或者考点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在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考试成绩:


  1、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或者抢夺、窃取他人试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3、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或者传递物品或交换试卷,或者故意销毁试卷、答卷的;


  4、故意扰乱考场、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5、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6、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考生的;


  7、通过伪造证件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的。


  四、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取消考试成绩:


  1、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2、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3、其他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五、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是在校生的,建议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其他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与此同时,按照作弊人员的行为记录,向有关单位及社会公开有关情况。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交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2、参与或者组织他人进行考试作弊的;


  3、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4、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5、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6、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7、扰乱、妨害考场及有关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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