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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2013年上半年考试录用公务员考场规则

2013-08-03 08:07:23 字号: | | 【 打印 】

考场规则


  一、在考试开始前40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面上。


  二、开始考试30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三、考生应严格按照规定携带文具,开考后考生不得传递任何物品。


  四、除规定可携带的文具以外,严禁将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它设备带至座位。已带入考场的要按监考人员的要求切断电源并放在指定位置。凡发现将上述各种设备带至座位,一律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五、试卷发放后,考生必须首先在答题卡规定的位置上用黑色墨水笔准确填写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用2B铅笔在准考证号对应位置填涂,不得做其他标记;听统一铃声开始答题,否则,按违纪处理。


  六、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答题卡有折皱、污点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七、考生应严格按照试卷中的答题须知作答,未按要求作答的,按零分处理。


  八、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严禁交头接耳,不得窥视他人试卷、答题卡及其他答题材料。


  九、考试结束铃响,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考生交卷时应将试卷、答题卡分别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清点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无理取闹,辱骂、威胁、报复工作人员者,按有关纪律和规定处理。


  十一、为保障考试安全与秩序,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必要时各地考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组织、实施考试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根据保守考试秘密的需要,对有关人员的相应行为作必要限制。


  (二)封闭相关考试场所,制止无关人员进入。


  (三)查验考生的身份证等证件材料,检查考生携带物品,必要时使用安全监测设备或者以适当方式,对考生实行检查。


  (四)暂扣考生违反规定携带的用于或者可能用于作弊的设备、工具、材料等物品。


  (五)在考试场所内设置、使用视频监控、无线电探测等电子设备,在必要范围内,对无线通讯进行干扰或屏蔽。


  (六)制止和处理考生违反考试纪律、考场规则的行为,必要时可终止考生继续参加考试。


  (七)在考试的客观环境受到外界干扰时,应积极采取措施,及时予以排除或减少干扰,并根据公平、公正原则,对受影响的考生给予适当、相应的补救。


  (八)对故意干扰、破坏考试的人员,移交公安、司法等部门处理。


  十二、部分违纪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的尺度


  1、按“手机使用”处理的行为包括:


  (1)携带身上并开机;


  (2)未放在指定位置上,手机铃音响、闹铃响或手机振动;


  (3)携带手机当作钟表或其他功能使用的;


  (4)拿出手机看、接收或发送信息等;


  (5)拿出手机并开机;


  (6)其他监考人员明确记录为“使用”或事后核实为使用的。


  以上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七条第三款处理。


  2、关于考生坐错考场的处理


  (1)考试前期,考生主动提出走错了考场,经主考同意继续考试的,应作记录,不作违纪处理。


  (2)考试期间,由监考人员发现坐错考场,继续原地参加考试的,按坐错考场记录。


  (3)阅卷期间发现考生坐错考场,经查属于替考的,按替考记录;不属于替考且没有书面说明的,按坐错考场记录。


  3、关于雷同试卷甄别结果的认定


  (1)属雷同试卷“同考场打小抄”的,按《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认定。


  (2)属雷同试卷“跨考场两两作弊”的,按《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串通作弊”认定。


  (3)属雷同试卷“集团作弊”的,按《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有组织作弊”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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