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国家公务员北京考区考场规则
相关阅读:2013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招录信息 报名入口
考 场 规 则
一、在考试开始前20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面上。
二、开始考试30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三、考生应严格按照规定携带文具,开考后考生不得传递任何物品。
四、除规定可携带的文具以外,严禁将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它设备带至座位。已带入考场的要按监考人员的要求切断电源并放在指定位置。凡发现将上述各种设备带至座位,一律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五、试卷发放后,考生必须首先在答题卡规定的位置上用黑色的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准确填写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用2B铅笔在准考证号对应位置填涂,不得做其他标记;听统一铃声开始答题,否则,按违纪处理。
六、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答题卡有折皱、污点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七、考生应严格按照试卷中的答题须知作答,未按要求作答的,按零分处理。
八、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严禁交头接耳,不得窥视他人试卷、答题卡及其他答题材料。
九、考试结束铃响,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考生交卷时应将试卷、答题卡分别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清点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无理取闹,辱骂、威胁、报复工作人员者,按有关纪律和规定处理。
十一、为保障考试安全与秩序,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必要时各地考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组织、实施考试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根据保守考试秘密的需要,对有关人员的相应行为作必要限制。
(二)、封闭相关考试场所,制止无关人员进入。
(三)、查验考生的身份证等证件材料,检查考生携带物品,必要时使用安全监测设备或者以适当方式,对考生实行检查。
(四)、暂扣考生违反规定携带的用于或者可能用于作弊的设备、工具、材料等物品。
(五)、在考试场所内设置、使用视频监控、无线电探测等电子设备,在必要范围内,对无线通讯进行干扰或屏蔽。
(六)、制止和处理考生违反考试纪律、考场规则的行为,必要时可终止考生继续参加考试。
(七)、在考试的客观环境受到外界干扰时,应积极采取措施,及时予以排除或减少干扰,并根据公平、公正原则,对受影响的考生给予适当、相应的补救。
(八)、对故意干扰、破坏考试的人员,移交公安、司法等部门处理。
十二、部分违纪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的尺度
1、按“手机使用”处理的行为包括:
(1)、携带身上并开机;
(2)、未放在指定位置上,手机铃音响、闹铃响或手机振动;
(3)、携带手机当作钟表或其他功能使用的;
(4)、拿出手机看、接收或发送信息等;
(5)、拿出手机并开机;
(6)、其他监考人员明确记录为“使用”或事后核实为使用的。
以上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七条第三款处理。
2、关于考生坐错考场的处理:
(1)、考试前期,考生主动提出走错了考场,经主考同意继续考试的,应作记录,不作违纪处理。
(2)、考试期间,由监考人员发现坐错考场,继续原地参加考试的,按坐错考场记录。
(3)、阅卷期间发现考生坐错考场,经查属于替考的,按替考记录;不属于替考且没有书面说明的,按坐错考场记录。
3、关于雷同试卷甄别结果的认定
(1)、属雷同试卷“同考场打小抄”的,按《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认定。
(2)、属雷同试卷“跨考场两两作弊”的,按《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串通作弊”认定。
(3)、属雷同试卷“集团作弊”的,按《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有组织作弊”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