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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接收军转干部有关事项及安置政策

2013-07-04 02:11:48 字号: | | 【 打印 】

  为便于各单位在转业干部移交安置工作中实际操作,根据中发[2001]3号、[2007]8号文件和北京军转办接收转业(复员)干部工作的相关规定,现将转业移交安置条件、取证材料和离队报到中的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接收条件

  (一)转业干部本人具备条件之一

  1、北京市出生且北京市入伍。

  2、北京市入伍并且家庭生活基础在北京。

  3、配偶婚前或随军前有本市常住户口。

  4、配偶随军并且取得本市常住户口满4年(截止当年3月31日前,以户口本登记时间为准)。

  5、双军人单转或双转。

  6、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比照北京市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城区正营职或技术10级,副营职或技术11级且军龄满15周年,郊区副营或技术11级即可)。

  (二)父母具备条件之一

  7、父母有北京市常住户口且身边无子女。

  8、配偶父母有本市常住户口,配偶为独生子女。

  9、父母有北京市常住户口,本人未婚。

  10、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并且在边远艰苦地区(国人部发[2006]61号、[1989]14号,下同)满10年,出生地、入伍地是北京市或者离退休安置地在北京。

  (三)具有特殊情况之一的,配偶或者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常住户口在北京市的

  11、自主择业的。

  1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1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14、因战因公致残的。

  (四)因工作需要

  15、军队转业干部具有本科学历,取得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在国内外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被国家或北京市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高新技术企业接收,并经市军转办批准的。

  (五)其它条件之一

  16、配偶毕业分配或工作调动属高校毕业、单位骨干、不能调离北京(非随军、非当年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的)。

  二、不能接收移交安置的

  1、结婚、离婚及双军人转业在京一方调京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

  2、主要档案材料不全的。

  3、计划分配转业干部爱人因购房取得北京市小城镇户口的,户口取得时间不满4周年的。

  4、与总政治部下达的转业干部计划中职务等级、移交方式等不相一致的。

  5、随调随迁家属、子女无总政治部下达计划的。

  6、其他不符合进京安置的,按中发及北京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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