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笔试考务工作规定
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
笔试考务工作规定
一、笔试考务操作
(一)开考前60分钟,试卷送达考点,考点考务工作人员各就各位,到达指定的工作岗位。监考人员到考务室集中点名,抽签确定监考的考场。
(二)试卷送达考点后,主考、考场监督、巡考人员、试卷保管人员共同对试卷进行清点验封,经清点验封无误分别签字确认后方可分发给监考人员。
(三)开考前30分钟,各考室监考人员在考务工作人员处领取试卷、答卷、监考标志、考场座次表,办好签收手续后,两人同携试卷进入考场。
(四)开考前20分钟,组织考生入场,宣读考场规则和应考人员违纪处理有关规定,交待注意事项。
(五)开考前10分钟,监考人员请考生在考试座次表或考试报名表指定位置签名,确认参考,核对是否坐错考场或座位。
(六)开考前5分钟,考试预备。监考人员当众向考生展示试卷袋密封是否完好,请2名考生代表在密封试卷袋上签名,确认试卷密封情况;当众启封试卷(答卷),检查本场考试科目是否与试卷相符,清点无误后分发给考生,要求考生在试卷(答卷)指定位置规范填写姓名、准考证号、报考单位等。
(七)考试开始后,监考人员逐一核对考生身份证、准考证、考场座次表与考生本人是否一致;提醒考生正确填写准考证号,规范填涂方法。
(八)开考30分钟后,监考人员统计本考场实考人数,在缺考考生答卷、试卷上填写缺考考生的姓名、准考证号,填涂准考证号,并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上填写有关内容。场外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场。考点工作人员统计缺考人员情况,将缺考人员准考证号准确记录在考场记录上,并向考试组织部门报告考点缺考人数。
(九)开考后90分钟内,考生不得交卷退场。退场时将试卷(题本)、答卷递交监考人员查验并签名,出场后不得再进入考场。
(十)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人员提醒考生注意考试终止时间快到,检查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等是否填涂正确。
(十一)考试终止,考生将试卷、答卷递交监考人员,在“交卷签名表”上签名,经监考人员清点无误、同意离场后方可离开。
(十二)试卷、答卷的回收工作要求:
1.监考人员按要求在答卷袋、试卷袋上填写有关信息并签名。
2.监考人员将试卷、答卷(含缺考考生答卷)按准考证号由小到大顺序排放,当面点交给考务工作人员,清点无误后装回试卷及答卷袋,经考务工作人员和主考验收签字后并按规定进行密封。
3.交卷签名表和座次表按考场顺序整理后,与答卷(试卷)一并交回考点。
二、考点考场设置
(一)根据有关规定和考试报名情况设置考点。
(二)考点门口挂“重庆市XX区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XX考点”或“重庆市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XX考点”横幅,并公布考场规则、违纪人员处理有关规定、考室分布图(考室编号、各考室准考证起止号及楼层)、时间安排表、特别警示牌、考风考纪警示标语等。
(三)考场设置黄色警戒线,考试开始前30分钟清场,无关人员不能进入考场区域。
(四)考点附近的主要道路、路口等处应设有明显的考点所在地路标。
(五)各考点设主考1名、副主考若干名,负责考点的全面工作。每个考室应设监考人员不少于2名,原则上男性监考人员和女性监考人员各应有1名。考室场外应根据考室情况设流动考务工作人员若干名。
(六)各考点须配设试卷收发、保卫、后勤、医务等工作组(室)或专职工作人员及相关设备,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保卫工作。
(七)考点应设置小件物品寄存处。
(八)考室的编排应严格按统一编排的考号及各考室参考人数设置,不得擅自变更。
(九)考室要选择设施安全、光线充足、通风良好、四周环境安静的教室(不得使用阶梯教室)。每个考室一般不得超过30名考生。考室内座位须单人、单桌、单行排列,间距80厘米以上,桌屉朝前放置,考生的准考证号贴在课桌右上角。考点应备墨水、浆糊、装订工具和一定数量的黑(蓝)色签字笔、2B铅笔、橡皮、铅笔刀等考试必备用品。
(十)在开考前,按上述要求,对考场进行检查验收。不合格的,要责成有关单位立即改正。考点要有各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对实施考试过程中出现的重大安全事故、考风考纪责任以及其他重大问题要有应急处置措施。
三、主考人员职责
(一)严格按照考试实施规则领导并负责组织所在考点考试的全面工作。
(二)挑选思想作风过硬、工作责任心强、执行规定严格、身体健康的人担任考点工作人员,认真做好考前培训,未经培训不得上岗;组织抽签确定各考场监考人员,落实考试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
(三)主持接收、发送试卷,检查试卷保管、考场布置和考前准备等情况。
(四)汇总该考点考试的情况;掌握考试时间,发出考试预备、开始和终止的命令。
(五)按照权限及时处理考试期间发生的问题,督促监考人员执行考试纪律。对违反纪律的监考人员及考点工作人员有权进行撤换,并提出处理意见。有权按有关规定处理违反考场规则、寻衅闹事的应考人员。
(六)批准调剂或替换因出现缺损、错装或有质量等问题的试卷或答卷,并与有关考场监考人员在考场情况记录单上注明原因、签字后,向上级领导报告。
(七)督促检查监考人员做好试卷装订、回收工作,清点或委托工作人员清点试卷、答卷是否全部回收并签名,防止错装、漏装试卷,检查无误后,方可批准密封上报。
(八)遇到重大或特殊情况,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
四、监考人员职责
(一)监考人员必须佩带监考标志牌,不得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考场,并于开考前30分钟领取试卷。在领取试卷时,要认真检查试卷袋是否有密封签破损、拆封痕迹或不是原有的封签等,如有上述情况,应经主考签字证明无泄密情况后方可领取,并将此情况在答卷袋的指定位置做好记录。
(二)监考人员开考前20分钟组织应试人员进入考场,宣读考场规则和应考人员违纪处理有关规定,要求应试人员关闭手机、电子记事本等电子设备,并随同所带的书籍、手提包等物品放置在考室的指定地方。开考前10分钟,请应试人员在考试座次表或考试报名表指定位置签名。开考前5分钟,当众向考生展示试卷袋密封是否完好,请2名考生代表在密封试卷袋上签名,确认试卷密封情况;当众启封试卷(答卷),检查本场考试科目是否与试卷相符,清点无误后分发给考生,要求考生在试卷(答卷)指定位置规范填写姓名、准考证号、报考单位等。
(三)分发后,监考人员要提醒应试人员在试卷、答卷指定位置填写准考证号、姓名和报考单位等;开考后监考人员应根据考试座次表或考试报名表逐一核对应试人员准考证、身份证是否相符及试卷填写是否一致,并按要求填写考场情况记录,如无缺考或无违纪情况等,则填写“无”或“正常”。正、副监考人员应在考场情况记录上签名。
(四)监考人员不得宣读试卷,对试题内容不作任何解释。在应试人员对试题文字印刷不清之处提出询问时,监考人员应当众回答,但不得解答试题或暗示题意,也不得与应试人员私下交谈。
(五)监考人员发现应试人员有违犯考场纪律行为时,必须严格执行考试有关纪律规定,将违纪的事实及时告知应试人员,并将违纪情况如实记载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上;对影响他人考试者,立即停止其考试,并劝其退场;对重大违纪情况或难以处理的问题及时向主考报告,做好违纪情况笔录。考试结束后,将本考场违纪情况向考务室工作人员报告。
(六)监考人员要坚守岗位,应在考场内巡视,不应固定站在应试人员的座位旁,不得在考场内吸烟、阅读书报或谈话,不得抄题、答题、将试卷传出考场。
(七)发现应试人员生病或其他情况不能坚持考试时,应及时与有关人员联系,妥善处理。
(八)有权制止未佩带考试标志的人员进入考场。
(九)考试结束前15分钟,应提醒应试人员注意时间。考试结束铃响,立即宣布停止答卷,逐一清点应试人员的试卷答卷无误,要求应试人员在“交卷签名表”上签名后请应试人员退出考场。
(十)每科考试结束后,应要求考生上交试卷(题本)、答卷,对试卷(题本)、答卷进行清点,全部回收检查无误,将本考室全部答卷、试卷(题本)按《考务工作流程》规定的回收要求,交考务工作人员清点无误后,在试题(卷)袋和答卷袋上签名。
(十一)试卷、答卷交主考或委托的工作人员清点验收后,由主考或委托的工作人员密封。主考及监考人员应在密封袋上签字。
五、考场规则
(一)在开考前20分钟,应试人员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在考试座次表或考试报名表指定位置签名,将准考证和身份证放在桌面右上角,以备查对。
(二)开考前,应试人员在试卷、答卷规定的位置上准确填写本人报考单位、姓名和准考证号、科目,不得超过装订线,不得做任何标记。考试时间到后才能答题。
(三)开考后90分钟内,不得交卷退场;开考30分钟后,迟到人员不得入场。
(四)只准带钢笔、签字笔、铅笔、圆珠笔进入考场;开考后应试人员不得传递任何物品。
(五)不得携带手机、电子记事本等电子设备进入考场,已带的要关闭,并与其他文具或物品一同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带至座位。
(六)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和答题纸有折皱、污点等问题,可举手询问。
(七)考试规定需在答题纸上作答的,一律使用蓝(黑)色墨水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字迹要清楚、工整;需要在答题卡上填涂答案的,一律使用2B铅笔正确填涂。
(八)必须保持考场安静,不许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严禁窥视他人试题答案或交换试卷;考场内禁止吸烟;交卷后不得在考室逗留。
(九)考试结束铃响,考生立即停止答卷,起立将试卷(题本)、答卷递交给监考人员,在“交卷签名表”上签名,经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题本)、答卷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不得无理取闹,不得打骂、威胁、报复考试工作人员,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应试人员违纪处理
(一)应试人员不按规定使用蓝(黑)色墨水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在答卷上答题的,答卷按零分处理;在答题卡上答题应使用2B铅笔,并按正确的方法填涂,若用钢笔、签字笔、圆珠笔填涂信息点,或未按规定的要求正确填涂,影响考试成绩,后果自负。
(二)在试卷规定地方之外填写姓名、准考证号或做任何标记的,试卷按零分处理。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止考试,清退出考场,试卷按零分处理:
1.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听监考人员警告者;
2.偷看他人答卷,或有意给他人抄袭者;
3.夹带书籍、资料、传递纸条或偷换试卷者;
4.携带手机、电子记事本等电子设备进场,不按规定放在指定地方带至座位上的;
5.携带试卷、答卷离开考场的;
6.无故损毁试卷、答卷的。
(四)不在准考证上规定的考场和座位参加考试的,试卷按零分处理。
(五)答卷内字迹不一致的,试卷按零分处理。全考室答卷雷同、抄袭现象严重,该考场考试无效,试卷按零分处理。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试成绩无效,取消考试资格:
1.伪造学历或开具各种假证明者;
2.请人代考及代人考试者;
3.不符合规定报名对象条件的。
(七)对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打骂监考人员和应试人员,威胁他人人身安全者,除取消考试资格外,按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部门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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