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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条件

2013-10-12 15:27:22 字号: | | 【 打印 】
  一、招录对象
  本次招录对象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在报名开始日(2013年8月26 日)前取得国民教育(包括全日制、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函授)序列专科及以上学历且在报名开始日(2013年8月26日)前户口已在重庆市辖区内的人员;
  (二)在报名开始日(2013年8 月26 日)前取得全日制普通高校普通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报考条件
  (一)报考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年龄为18周岁及以上、35周岁及以下(1977年 8月26 日至1995年8月26 日期间出生)。其中,报考公安人民警察(法医职位除外)、森林公安人民警察、监狱人民警察职位(狱医、心理矫正职位除外)的,年龄为30周岁及以下(1982年 8月26日至1995年8 月26 日期间出生);报考公安人民警察法医职位和监狱人民警察狱医、心理矫正职位的,年龄为35周岁及以下【其中,报考监狱人民警察狱医职位的,如在报名开始日(2013年8月26日)前已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放宽至40周岁(1972年 8月26日至1995年8 月26 日期间出生)】;
  3.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 具有良好的品行;
  5.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 具备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7. 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详见附件1、2)。
  (二)其它要求:
  1. 招录职位要求有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工作经历。其中,基层工作经历指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即具有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工作的经历,以及在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曾在军队团和相当团及以下单位工作过,可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视为工作经历。工作经历的计算时间截止到2013年8月底。
  2.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开除公职的;(3)2008年以来在各级公务员招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4)现役军人;(5)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6)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7)事业单位人员被解聘未满5年的;(8)我市2011年、2012年、2013年选派大学生在2013年8 月26日前未解除选派协议的;(9)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10)其他不得报考的情形;
  此外,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不得报考人民警察职位:(1)受过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3)曾被辞退的;(4)近三年内曾受记大过及以上处分的;(5)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6)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的;(7)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3. 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且未毕业的本科生、研究生不能凭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报考。
  4.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回避关系的职位。

关键词:报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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