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重庆市江津区卫生事业单位招聘简章
江津区2013年公开招聘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简章
为加快江津区卫生事业单位改革与发展,不断提高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根据《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市委组织部和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等有关规定,经市人力社保局核准,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招聘原则
本次招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招聘单位及人数
本次江津区面向社会公开招聘265名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具体招聘单位和岗位详见《江津区2013年公开招聘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情况一览表》(以下简称《一览表》)。
三、报考条件
(一)报考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35周岁及以下(截止2013年4月21日);
3. 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4. 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 符合岗位招聘条件(详见附件);
6. 符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回避制度的有关要求。
7.2年工作经历截止时间2013年6月30日。
(二)其它要求:
1.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①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②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③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④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五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⑤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⑥本区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以及未满服务期、也未解除选派协议的选派大学生;⑦现役军人;⑧在读的非应届全日制毕业生;⑨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⑩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为事业单位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2. 正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且未毕业的本科生、研究生不能凭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报考。
3. 2013年应届毕业生,2013年7月31日前未取得毕业(学位)证的,不予聘用。其他报考人员的学历(学位)证须在报名开始前取得。
4. 江津区卫生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属于这次招聘对象。
四、招聘方式
招聘采取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的方式进行。按招聘岗位分为基层医疗卫生事业人员(附件1)和区管医疗卫生事业人员(附件2)两种类型。报考基层医疗卫生事业人员(附件1)的考生只能选择一个岗位序号即同一专业要求的岗位报名,不填写具体的单位。报考区管医疗卫生事业人员(附件2)的考生只能选择一个单位的一个岗位报考。报考人员按报考岗位,分别竞争,分别聘用。
五、报名程序
(一)岗位查询
各招聘单位具体的招考岗位、指标、拟任岗位资格条件等详见附件。
(二)报名及资格审查
1.提交报考申请。本次考试一律实行网上报名,不设现场报名。报考人员在2013年4月22日9:00至4月26日24:00期间登录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www.jjrlsb.gov.cn)首页“在线服务”栏目下的“报名及准考证打印”栏,进入报名系统,提交报考申请。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岗位(填写时注意与岗位序号一致)报名。报名时,请仔细阅读诚信承诺书,如实准确填写报考信息的各项内容,并上传近期1寸免冠正面照片(照片大小110×160像素、小于20K,JPG格式),上传的照片应清晰可辨。准确记住报名序号(报名序号是报名确认、下载打印准考证和成绩查询等事项的重要依据和关键字)。
报考人员应对提交的信息和材料负责,凡弄虚作假的,取消其考聘资格。
2. 初审报名资格。江津区人力社保局根据报考人员在网络上填报的信息资料,对照职位报考条件,在网上进行资格初审,并在报考人员报名后的2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不得拒绝报考;对未通过初审的,应说明理由;对填报的信息资料不全的,应注明缺失的内容,并退给报考人员进行补充。初审通过的报考人员应及时下载并打印本人的报考信息表,供资格复审使用。
3. 查询报考资格初审结果。报考人员填报报名信息后的2日内登录报名网站查询是否通过了资格初审。如因填报信息错误未审核通过的,可在4月28日24:00前及时进行修改,重新进行资格初审。资格初审不合格的,不得参加考试。
报考人员应慎重选择报考岗位,资格初审合格的报考人员不得更改报考岗位。报考人员如对资格初审结果有疑问,可电话咨询江津区人力社保局,联系电话023-47521482, 023-47272805,023-47271189。
4. 网上缴费。报考人员资格初审合格后,须在5月1日24:00前进行网上缴费(按照渝人价〔2006〕144号文件规定,笔试考务费每人每科50元),确认参考。网络报名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确认者,视为自动放弃。确认的具体程序,按网络提示的操作步骤进行。
5. 打印准考证。网上报名资格初审合格并缴纳了报名考务费的人员,于2013年5月4日9:00-5月8日24:00登录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首页“在线服务”栏目下的“报名及准考证打印”栏打印本人准考证(使用A4纸打印,黑白、彩色均可,保证字迹、照片清晰),并在考试当天持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原件按时到准考证指定的考试地点参加考试。逾期未打印准考证而影响参加考试的责任由报考人员自负。
六、考试考核
考试考核分笔试和面试。招聘指标与报名人数比例须达到1:2方可开考,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则相应递减或取消招聘指标。其中,属于紧缺人才或特殊岗位的,经市人力社保局认定同意后,可适当放宽开考比例。因报名人数达不到开考比例而被取消招聘的岗位,退还考务费或征得考生同意后将其调剂到符合报考条件的其它岗位。
(一)笔试
笔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分公共科目笔试和专业科目测试。笔试内容详见《一览表》,两科满分各100分。笔试时间为2013年5月12日,具体安排为:
上午 08:30-10:00 公共科目笔试
10:30-12:00 专业科目测试
(二)现场复审报名资格
面试按1:2的比例,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面试人选。凡考生笔试有一科缺考,取消面试资格。面试比例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相应递减招聘岗位人数至规定比例。无法递减的,考生笔试成绩高于此次进入面试考生的最低分方可进入面试。若最后一名面试人选笔试成绩相同,则并列进入面试。进入面试的考生须持有关证件资料,按时到江津区委党校参加江津区人力社保局组织的现场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时,考生应提供报考岗位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具体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本人毕业(学位)证、身份证,以及招考岗要求的工作经历、资格证等证明材料 (尚未取得学历(学位)证的2013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还应持学校签章的《2013年江津区公招事业人员报名推荐表》) ,同时提供初审通过后的考生报名信息表。此外,在职人员还应提供加盖工作单位及具有人事管理权限部门公章的同意报考证明;留学回国人员还应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经复审不符合报考条件或自动放弃出现的缺额,可在报考该岗位考生笔试成绩合格人选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没有按时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为自动放弃。
现场复审报名资格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面试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主要考察考生的逻辑思维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新环境适应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工作态度等。考生用普通话回答问题,满分为100分。面试成绩当场公布。面试成绩低于60分者,不得确定为体检人选。面试考官对考生面试成绩评定在60分以下或及90分以上的,须在评分表中说明理由;考生面试最后结果在60分以下或90分以上的,考官组应写出书面说明,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四)考试考核总成绩计算方法
考试考核总成绩=公共科目笔试成绩×30%+专业科目测试成绩×30%+面试成绩×40%。
七、体检和考察
(一)体检。
体检人选按报考该岗位考生考试考核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确定。进入体检最后一名报考人员的考试考核总成绩出现并列时,则依次以学历、职称及职(执)业资格、专业科目测试成绩、公共科目笔试成绩高者优先。
体检标准参照原国家人事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要求,并结合本行业或岗位实际要求执行。
体检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体检费用由考生自行承担。招聘单位和受检人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二)考察。
考察由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应聘人员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以及有无需要实行岗位任职回避等情况进行考察,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体检、考察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资格出现的缺额,按报考该岗位且面试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的考生的考试考核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八、公示和岗位确定
考试考核成绩等有关事宜,可登陆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保障网查询。
考察合格的拟聘人员名单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和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报考基层医疗卫生事业人员(附件1)的考生,以考试考核总成绩的高低依次选择岗位,若出现考试考核总成绩相同的情况,则按上述确定体检人员的办法办理。
九、待遇及聘用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人员,在区人力社保局审批同意聘用后,由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渝人发〔2006〕68号)的规定,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完善聘用手续,相关待遇按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
新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取消聘用资格。
十、纪律要求
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政策性强,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要严肃纪律和杜绝不正之风,严禁徇私舞弊,若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经发现,取消其聘用资格并对有关人员严肃处理。
本简章由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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