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璧山县2013年三季度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简章

2013-07-04 00:18:49 字号: | | 【 打印 】

璧山县2013年三季度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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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我县事业单位人才结构,充实事业单位人才队伍,根据《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等有关规定,经璧山县委、县政府研究,市人力社保局核准,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招聘原则
公开招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招聘单位及人数
本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62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具体招聘单位及岗位详见《璧山县2013年三季度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及条件一览表》(以下简称《一览表》)。
三、招聘条件和范围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3.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1977年7月4日及以后出生),其中,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1972年7月4日及以后出生);
4.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的学历学位(2013年应届全日制毕业生须在2013年7月31日前取得招聘岗位要求的学历学位证书,否则取消聘用资格);
5.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详见《一览表》);
6.身体健康,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以及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7.以下人员不属于招聘范围: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五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本县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未满服务期也未解除选派协议的选派大学生;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全日制毕业生;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为事业单位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四、报名和资格审查
报考人员只能选择本次招聘单位中的一个岗位报名,按各报考岗位竞争,分别聘用。
1.报名时间:2013年7月4日至5日(上午9:00-12:00,下午:2:30-5:30)。
2.报名地点:璧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璧城街道东林大道48号,县卫生局底楼106室,下同),联系电话:(023)41416290。
3.报名要求。本次考试报名采取现场报名方式。报名者根据报考岗位及专业要求,持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2013年应届全日制毕业生提供学校就业推荐表)、执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等招聘岗位要求的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近期1寸同底免冠彩色照片2张,系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需提供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到指定地点报名。本人不能到场的可委托他人报名,但须出示委托人证件和委托材料。
4.资格审查。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者,填写《报名表》,并按规定缴纳报名考务费。
5. 各招聘岗位拟招聘人数与实际报名人数比例须达到1:2。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相应递减招聘岗位人数至规定比例;无法递减的,取消招聘。其中,紧缺人才或特殊岗位的,经市人力社保局认定同意后,可适当放宽开考比例。因招聘岗位取消而不能参加招聘考试的报名者,退还其报名考务费。
6.领取《准考证》。考生于2013年7月19日(上午9:00-12:00,下午:2:30-5:30)凭本人身份证或缴款收据,到县人力社保局事业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领取《准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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