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渝人社发〔2009〕151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市级各部门组织人事(干部)处:
自公务员法实施以来,我市公务员录用工作日益规范。为进一步提高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科学性,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务员局经过深入调研,在认真总结近年来面试工作经验、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了《重庆市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现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实施工作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务员局联系。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 庆 市 公 务 员 局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重庆市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以下简称面试工作),提高面试工作科学性,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9〕32号),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面试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面试工作在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的统一组织、指导与监督下,严格按照规定的方法、程序、步骤和要求实施。
第四条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各级机关面试工作。市级机关具体负责实施本机关及其直属机构面试工作;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人事局具体负责实施本区县各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面试工作。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机关录用主任科员及以下和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面试。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录用工勤人员以外主任科员及以下和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工作人员的面试,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 面试内容
第六条 面试内容由若干的面试测评要素组成。测评要素主要包括:
(一)语言表达能力;
(二)逻辑思维和推理能力;
(三)综合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
(四)计划组织协调能力;
(五)人际沟通能力;
(六)创新能力;
(七)应变和自我控制能力;
(八)仪表举止等。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招录职位的不同特点和要求,可对上述测评要素进行适当调整。
第七条 面试测评要素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从招录职位的职能、职责对人员的素质要求出发确定测评项目;
(二)选择适于面试方法的测评项目,避免与报考资格审查、笔试、体检、考核等环节的测评项目重复;
(三)根据不同测评要素的可测程度和与招录职位的关联程度,确定其分数权重比例。
第八条 面试测评分值100分。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可在面试前设定面试成绩合格分数线。
第九条 面试试题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编制。
第十条 各区县、市级机关必须按规定时间领取面试试卷。保管和运送面试试卷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确保试卷安全。试卷密级确定为:考前为绝密,使用为机密。
第三章 面试方法
第十一条 面试方法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招录职位的特点和需要确定。选择面试测评方法,应遵循有效性、合理性和科学性原则。
第十二条 结构化面试是指根据招录职位的特点,预先设计好测评要素,统一编制好试题、评分标准和答问时间(一般不低于15分钟)等,由主考官提问、考生回答的测试方式。根据职位特点和试题情况,主考官可根据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追问。
第十三条 无领导小组讨论面试是将考生按相同或相近的报考职位分组,考生在主考官提出讨论问题后,按面试顺序阐述自己的观点,并在无人组织的情况下就某个问题进行讨论的测试方式。
每个无领导讨论面试组的考生一般为4至10人。
第十四条 无领导小组讨论面试时间应根据每个面试组考生的人数来确定。
第十五条 结构化面试和无领导小组讨论面试的计分办法一般均采用“体操计分法”。即:将各考官评出的得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计算出保留分的平均分(保留两位小数),即为该考生的面试成绩。
第四章 面试组成
第一节 面试考官
第十六条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面试考官的培训、考核与监督;负责全市面试考官资格的审定、授予、取消等工作。
(一)面试考官的基本资格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纪守法,严守工作秘密;
3.具有良好个人修养,公道正派,身心健康;
4.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
5.一般应从事干部人事、人才测评等相关工作3年以上;
6.了解公务员法,熟悉公务员录用有关法律法规;
7.具有较强的分析概括能力、判断能力与语言表达能力。
(二)面试主考官的资格条件
除具备面试考官的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善于组织实施面试工作的能力;
2.具有组织协调其他考官工作的能力;
3.具有营造良好的面试氛围的能力;
4.具有较高的提问水平;
5.具有较强的普通话表达能力。
(三)面试考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服从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授权的市级机关和区县人事局具体实施面试工作的统一安排;
2.按规定的时间参加培训和报到,认真熟悉面试题,做好面试准备;
3.按照统一的评分标准,独立、客观、公正、准确地评分;
4.恪守职业道德,遵守面试纪律,保守工作秘密,自觉接受监督;
5.认真执行公务员法及公务员录用有关规定。
(四)面试考官享有下列权利
1.按规定行使面试考官职责;
2.考官资格未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取消;
3.参加考官培训和工作研讨;
4.对面试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5.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五)面试考官实行培训、持证上岗制度
凡符合面试考官条件的人员,经所在区县人事局或市级机关人事部门推荐,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后,可以参加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面试考官资格培训。培训合格者,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颁发《重庆市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资格证书》。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其他有关人员担任特邀考官。特邀考官一般应当具备面试考官的基本条件,接受必要培训。
第十七条 面试考官组。
(一)面试考官组必须按照下列原则配备
1.合理配置考官的资历、学历、专业、年龄、性别等结构;
2.考官人数必须是奇数,且不少于5名,原则上不多于9名,其中设主考官1名;
3.须有五分之四以上的人员具有面试考官资格;
4.非领导职务考官原则上不超过1名,特邀考官人数不得超本考官组人数的五分之一。
每个面试考场可安排备用考官1至2名。
(二)面试考官组按以下方式组成
1.市级机关各面试考官组,原则上按7名考官配置,其中5名考官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从公务员面试考官库中统一调配,2名考官由招录机关选派。
2.区县面试考官组原则上由区县人事局从具有较强组织人事管理能力,熟悉面试工作,具有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中随机抽取组成。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进行考官易地交流调配。
(三)面试考官组在主考官的组织下,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学习、研究、掌握面试试题,统一面试评分标准;
2.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方法、程序、步骤和要求,具体实施面试;
3.亲切、清晰、准确地提问,创造有利于考生充分发挥其能力和水平的考场氛围;
4.做好面试记录,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客观、公正地评价考生;
5.按照规定公布每一名考生的面试成绩;
6.处理面试室内的其他事宜。
(四)面试考官组相关要求
1.每个区县和市级机关在招录同批次人员时,原则上设置一个面试考官组。可根据面试人数的多少增设面试考官组, 也可与其他区县或市级机关合并设置。
2.同一个面试考官组可对多个部门的不同职位的考生进行面试,但竞争同一单位同一职位的人员必须在同一面试考官组面试。
3.同一个面试考官组一天面试的考生原则上不得超过35人。
第二节 面试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 面试工作人员包括:考场主任(每个面试考场设考场主任1名,原则上由市级机关或区县人事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候考室工作人员(每个候考室不少于2名)、面试工作室人员(每个面试室设监督员、计分员、计时员各1名,考场监督员由纪检监察人员担任)、候分室工作人员(每个候分室不少于1名)、联络员(每个面试组不少于1名)。
(一)考场主任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面试考场的组织管理、协调、监督工作,确定并培训面试工作人员;
2.负责检查面试考场布置、安全保卫和后勤保障等工作;
3.负责处理面试考场中突发问题,确保正常的考场秩序和纪律;
4.负责安排人员领取、保管和交接面试试题。
(二)候考室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面试期间对候考室进行封闭式管理;
2.面试开始前30分钟,查验核准考生《准考证》、《居民身份证》;
3.宣读《考生面试须知》,统一收取、保管考生携带的手机等通讯工具;
4.组织考生抽签确定面试顺序,填写并签名确认《面试考生顺序表》,不得泄露抽签顺序;
5.全程监督考生在候考期间的一切活动;
6.负责候考室服务工作。
(三)监督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对面试规则、操作程序及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一旦发现违纪违规行为当即制止并报告考场主任或考场巡视人员;
2.到面试室门口引领考生进入面试室,待其面试结束后送出面试室;
3.复核《面试评分表》和《面试成绩评定表》,无误后在《面试成绩评定表》上签字确认;
4.对照复核检查《面试成绩评定表》、《笔试、面试和总成绩公布表》、《参加体检人员公布表》是否准确一致,无误后在《笔试、面试和总成绩公布表》、《参加体检人员公布表》上签字确认;
5.收齐面试试题、《面试评分表》及草表、《面试成绩评定表》,与计分员共同签名后妥善保存。
(四)计分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熟悉计算工具性能和使用方法;
2.按简章规定的成绩计算方式,将考生成绩填入《笔试、面试和总成绩公布表》“笔试”栏目;
3.收取考官填写完毕的《面试评分表》,并检查是否有误填抽签号、涂改、未签名等情况;
4.在下一位考生面试时填写《面试成绩评定表》;
5.在下一位考生面试结束后,将监督员复核、签字确认后的《面试成绩评定表》送主考官审核签字;
6.考生全部面试结束后,按应试顺序将考生的面试成绩填入《笔试、面试和总成绩公布表》“面试”栏目,并根据《简章》规定,按考生的总成绩由高到低准确填写《参加体检人员公布表》,经监督员复核、签字后,将《笔试、面试和总成绩公布表》送主考官签字公布;
7.收齐面试试题、《面试评分表》及草表、《面试成绩评定表》,与监督员共同签名后连同考生草稿用纸妥善保存。
(五)计时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熟悉计时工具性能和使用方法,面试前将计时钟(表)归零;
2.结构化面试中,在主考官提完第一题宣布“请回答”时开始计时;在面试规定时间结束前3分钟时,计时员举“还剩最后3分钟”提示牌;在面试规定时间结束时,举“终止答问”提示牌,停止计时;
3.无领导小组讨论中,在主考官说“现在开始”时开始计时;在准备阶段、自由讨论阶段结束前3分钟时,分别举牌发出提醒信号;上述两个阶段规定时间结束时,分别举牌发出终止信号,停止计时。
在陈述观点和小结阶段个人发言,以及自由讨论阶段代表汇报发言至规定时间结束前1分钟时,举牌发出提醒信号;发言规定时间结束时,举牌发出终止信号,停止计时。
(六)联络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及时报告面试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和突发事件;
2.负责面试室、候考室之间的联络,到候考室引领考生至面试室门口;
3.妥善保管考生手机等物品。
第三节 面试考生
第十九条 面试考生确定。
(一)面试考生人选原则上按照招录职位指标数与参加面试人数不低于1:2的比例,在笔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
若招录职位笔试合格人数达不到面试比例,按规定递减该职位招录指标。递减后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则保留该职位1名招录指标,该职位笔试合格人员直接参加面试。
(二)凡经报名资格复审不符合报名资格条件或自动放弃的,取消其面试人选资格。所缺面试人选名额经市公务员局同意在该职位笔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按照招录职位面试比例,若进入面试最后一名的成绩出现并列,则并列人员均进入面试。
(三)面试人选未经复审机关同意,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报名资格复审的,视为放弃面试资格。
第二十条 面试考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携带真实有效的相关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自觉接受报名资格复审;
(二)按照面试通知要求,携带有关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面试;
(三)自觉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交由候考室工作人员保管;
(四)配合候考室工作人员仔细核对自己的抽签号,并在《面试考生顺序表》上签名确认;
(五)耐心等候和作好应试准备,服从工作人员引领参加面试;
(六)妥善保管好抽签序号,进入面试室后应报告本人的抽签序号,并将其交给主考官;
(七)面试中,认真理解和实事求是地回答主考官提出的问题,注意掌握回答问题或发言的节奏和时间;回答或发言使用普通话;回答或发言结束后须说“回答完毕”或“发言完毕”;
(八)面试结束后按要求及时离开面试考场;
(九)尊重考官和工作人员,自觉遵守回避等有关考试纪律规定。
第二十一条 面试考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报名资格复审时,有权对复审机关的质疑进行说明和解释;
(二)候考期间,在不影响他人的前提下,可以阅看资料;
(三)在面试室内有权要求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书写工具;
(四)在规定的面试时间内,有权要求主考官重述面试试题;
(五)有权向区县人事局、市级机关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反映举报面试考官及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等。
第五章 面试实施
第二十二条 面试工作必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面试实施方案;
(二)确定面试人选;
(三)设置面试考场;
(四)编制面试试题及相关测评材料;
(五)成立面试考官组;
(六)实施面试;
(七)公布面试结果。
第二十三条 面试实施方案应包括组织形式、面试内容、方法、步骤及其他有关事项。
区县人事局、市级机关根据本细则,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面试实施方案,在面试前按规定时间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区县人事局、市级机关在面试实施前,必须对网上报名的面试人选现场进行报名资格复审,确认其在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核实其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
第二十五条 面试考场一般由考务办公室、面试室、候考室和候分室组成。
考场应安排在整洁、明亮、安静、交通便利的地方。
面试室只提供给面试考官、面试室工作人员和考生使用,内设主考官席、考官席、计分员席、计时员席、监督员席、考生席。
候考室只提供给等候面试的考生、候考室工作人员及面试未正式开始前考官执行回避程序时使用。
候分室只提供给等候宣布面试成绩的考生和候分室工作人员使用。
未经同意,其他人员不得进入面试室、候考室和候分室。
必要时,可增设旁听席或旁听室,邀请群众代表现场观看面试全过程。
第二十六条 面试所涉及的相关表格材料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式样,区县人事局、市级机关印制。
第二十七条 区县人事局、市级机关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考生参加面试。必须准确告诉考生面试的时间、地点及须携带的准考证、身份证等证件资料。
第二十八条 考官组正式实施面试前,各相关人员必须认真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面试考官及工作人员报到。离面试开始45分钟前,面试考官及工作人员必须在指定的考务办公室报到。报到完毕,宣布面试考官组、工作人员的分组后,所有人员应立即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关闭后,交由专人保管,佩带好标志牌按时到岗。
(二)面试室的准备工作。工作人员将考官使用的《面试评分草表》、《面试评分表》放置于主考官席、考官席;将计算工具以及《面试成绩评定表》、《笔试、面试和总成绩公布表》、《参加体检人员公布表》等表格资料放置于计分员席;将笔、草稿用纸及饮用茶水放置于考生席。
(三)验证核实。离面试开始30分钟前,候考室工作人员点名并查验完毕考生准考证、身份证,对候考室实行封闭管理。对未按规定时间报到者,当场宣布取消其面试资格。
(四)宣布纪律及抽签。离面试开始30分钟前,候考室工作人员在候考室张贴公示并向考生宣读《考生面试须知》,将考生手机等通讯设备关闭后放在指定位置。同时,采取抽签办法确定面试分组和面试顺序,准确填写《面试考生顺序表》,考生对所抽的顺序号进行签名确认。
工作人员及考生在抽签后不得擅自离开候考室,不得将抽签顺序号告诉他人。
(五)面试考官与考生集体见面。面试开始前20分钟,主考官组织考官集体到候考室与考生见面。如有公务员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面试考官应回避,并及时进行调整。
在面试考官与考生集体见面时,同时向考生公示试题袋密封情况。
(六)考官及面试室工作人员进场。面试开始前15分钟,主考官、考官、计时员、计分员、监督员进入面试室。
(七)验卷拆封。面试开始前10分钟,面试试题袋经监督员及考场巡视人员检查无误后交主考官当场拆封。主考官将试题发给考官熟悉,考官组统一评分标准。拆卷后,面试室内人员不得擅离面试室。
第二十九条 面试工作结束后,必须认真完成下列工作:
(一)监督员在《重庆市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场情况记录表》上如实记录工作程序、执行纪律等是否出现异常情况。
(二)按规定由区县人事局、市级机关或考场巡视人员负责将《重庆市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场情况记录表》、重新密封完好的试题原袋、《笔试、面试和总成绩公布表》、《参加体检人员公布表》交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区县人事局、市级机关一般应在面试当天(同一面试考场各面试组考生总人数为35人以上的可在第二天)公布考生总成绩和参加体检人员名单。
公布方式可通过公告形式在面试考场或区县人事局、市级机关办公地点公布,也可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公布。
第三十一条 体检人选依据总成绩按同一单位同一职位从高分到低分以招录指标1:1的比例确定。
进入体检最后一名总成绩出现并列时,则依次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进入体检人选。
若招录职位笔试合格人数达不到面试比例,按规定递减该职位招录指标后仍未达到面试比例的,该职位面试考生(含面试比例为1:2的招录职位只有1名面试考生)的面试成绩达到当天该面试考官组面试的所有考生的平均分(或面试前设定的面试合格分数线)时,方可进入体检。
第三十二条 监督员未到场,面试考官组不能实施面试;面试成绩未经监督员和主考官签字确认,面试成绩无效。
第六章 面试纪律
第三十三条 面试考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可能干扰面试工作公正性的请托;
(二)擅自与面试考生约见;
(三)面试期间擅离考场;
(四)考生面试进行时擅自离开考官席;
(五)暗示考生;
(六)面试时,主考官擅自变更面试时间、试题,主考官及其他考官未按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即席提问或追问;
(七)违反保密、回避规定;
(八)其它影响面试正常开展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面试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离职守;
(二)违反规定与无关人员接触或故意让无关人员进入考场;
(三)进行可能导致招录单位或考官有失面试公正的活动;
(四)违反保密规定失密或泄密;
(五)其它影响面试正常开展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面试考官、面试工作人员凡有以上行为之一,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轻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面试考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面试期间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
(二)擅离考场;
(三)泄露面试抽签序号;
(四)面试时告知自己的姓名和准考证号;
(五)违反保密、回避规定;
(六)其它影响面试工作公正性或面试正常开展的言行。
面试考生凡有以上行为之一,视其情节轻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区县人事局、市级机关在面试工作中,应认真受理群众的检举、申诉、控告和解答考生的咨询,并按管理权限及时处理。
第三十八条 面试考官和工作人员违规违纪,造成面试评分有失公正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有权宣布该面试考官组的面试成绩无效,并重新组织面试。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9月1日颁发的《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人发〔1998〕7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