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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

2013-07-07 00:46:12 字号: | |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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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结合我市实施情况,制定本办法。自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cq.chinagwyw.org/)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第三条 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 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录用计划;

  (二)发布招考公告;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笔试和面试;

  (五)体检与考察;

  (六)公示;

  (七)审批与试用。

  必要时,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

  第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八条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是全市各级机关录用公务员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贯彻国家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全市公务员录用相关政策;

  (三)负责组织全市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工作;

  (四)承办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

  第九条 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是本区县(自治县)录用公务员的主管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负责区县(自治县)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十条 市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区县(自治县)各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在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监督下,承担本机关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录用计划与招考公告

  第十一条 市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区县(自治县)各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根据职位空缺和职位要求,提出招考的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拟定录用计划。

  第十二条 市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市委市政府派出机构的录用计划,由各市级机关申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区县(自治县)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乡镇(街道)机关的录用计划,由区县(自治县)级机关、乡镇(街道)机关提出,区县(自治县)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三条 公务员录用计划的内容包括:

  (一)招录机关名称、编制数、空余编制数;

  (二)招录职位名称、招录名额、学历及专业等报考资格条件;

  (三)招录对象、范围及考试方法。

  第十四条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招考工作方案。

  第十五条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面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录机关、招考职位、录用名额,招考范围、对象和报考资格条件;

  (二)报名时间和方式方法;

  (三)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四)笔试开考比例、面试比例、体检比例、考察比例;

  (五)考试方式方法、考试时间、考试科目、总成绩计算方法;

  (六)递补的情形和方法;

  (七)其他须知事项。

  第四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六条 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八)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二)、(七)项所列条件,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

  第十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八条 报考者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需回避情形的职位。

  第十九条 报考者应当向招录机关提交报考申请材料,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确认报考者是否具有报考资格。

  第二十条 招考职位的确认人数达不到笔试开考比例要求的,原则上应调整该职位的录用名额。

  第五章考 试

  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第二十二条 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确定。专业科目由市级机关及区县(自治县)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需要提出并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后设置。

  考试大纲的制定、笔试科目的试卷命题、制卷、阅卷评分以及笔试的考务工作,由市级公务员录用考试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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