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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公务员面试综合分析社会现象类例题解析

2013-07-23 16:39:50 字号: | | 【 打印 】

  职务渎职犯罪比贪污犯罪所导致的经济损失高7倍, 但前者的惩罚措施要轻于后者,对此现象谈谈你的看法。

  【试题类别】综合分析(社会现象类)

  【能力考核】综合分析能力:能否全面、客观地分析问题

  【答题思路】

  首先正确看待题中所给出的观点,对其不合理的地方进行阐述,找出其原因和解决的对策,最后结合自己进行表态。

  【参考答案】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和矛盾凸显期,渎职犯罪和贪污犯罪都属严重的腐败现象,已经日益成为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贪污受贿,为人们所痛恨。渎职犯罪,却容易被忽视。然而,渎职犯罪不仅容易造成无法挽回的巨大经济损失,还往往伴有人员死亡,从这个意义上讲,其危害性比贪污、受贿更大。但是,在我国的立法中,前者的惩罚措施却要轻于后者,对于这个现象的产生我认为有几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渎职侵权类的职务犯罪不同于其他刑事类案件,许多是领导干部因为过失而造成事故或损失,所以比较容易得到同情和谅解,而犯罪嫌疑人也往往以“花钱买教训”、“好心办坏事”等借口为自己开脱。另外,由于此类犯罪发生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涉及环节较多,责任相对分散,危害结果容易被忽视、被容忍、被谅解。

  第二,有些领导干部对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不到位,“不把渎职当违法,不把渎职当犯罪”,认为只要不牟私利、不揣腰包,就不应以犯罪论处,甚至为嫌疑人公开说情、偏袒庇护。此种“口袋为界论”给反渎机关取证带来难度。

  第三,有些部门和单位对涉嫌渎职侵权犯罪的案件不移送检察机关,往往以党纪政纪代替刑事处罚,是渎职犯罪处理难的原因之一。

  第四,也是最主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我国的立法上存在空隙和司法上轻判。我国修订后的刑法将玩忽职守罪的主体由“国家工作人员”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大大缩减了本罪的主体范围。这严重脱离了我国的社会现实和查处玩忽职守犯罪的司法实践,许多以往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犯罪行为被排除在刑法规定之外,进而降低了玩忽职守罪的法律适用效果。

  那么针对于渎职犯罪这种更加腐败,更加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我们一定要予以严厉的打击。这就需要多管齐下,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一,要加强同步预防力度,立法的完善是推进反渎工作的重中之重。一方面要明确刑法关于渎职犯罪构成要件,如徇私情节、危害后果以及量刑标准的规定。另一方面,一些危害严重的渎职犯罪定刑要重新考量。特别是针对一些直接经济损失不大或难以估算但社会危害性较大的渎职行为,应尽快通过立法对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后果以及量刑标准予以明确,让检察机关在查办过程中有法可依。

  第二,无论是渎职犯罪亦或是贪污犯罪,都同样的给人民群众的利益带了不必要的损失。因此,对于二者的惩治打击力度一定要适合其行为,只有这样,才能对玩忽职守犯罪分子和贪污受贿的犯罪分子起到应有的警示和震慑作用。

  总而言之,我们要做的并不是一味的打击和惩治,而是希望能通过这样的措施起到警示的作用,让肩负着人民群众赋予权利的工作者们能从意识上觉醒,树立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不要再为一己的私利而侵害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让我们的社会可以更稳定、更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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