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春季莆田市事业单位招聘条件及对象
2015年春季莆田市事业单位招聘公告已公布,福建公务员考试网现将本次招聘条件及对象公布,供广大考生查看是否符合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三)遵守纪律、品行端正,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年龄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即在1984年4月30日至1997年4月30日期间出生)或35周岁以下(即在1979年4月30日至1997年4月30日期间出生)或40周岁以下(即在1974年4月30日至1997年4月30日期间出生)。
(六)具备符合招考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报考者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相关证书必须在2015年4月30日前取得(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应届专科、本科毕业生放宽至2015年8月1日前取得;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放宽至2015年9月1日前取得)。
招考岗位要求的其它专业证书、资格证书等,报考者必须在2015年4月30日前取得或已通过考试,通过考试但未取得证书的,须在面试前资格复核时,提供由相关部门出具的成绩单及是否通过考试的结论。
(七)2015年4月30日前的常住户口在我省的报考者,福建省内高校的省外生源和省外高校的福建生源2013年、2014年、2015年应届毕业生,均视为本省报考者。招考范围限在 “本市”的,按以上原则类推确认考生条件。
(八)具备市组织人事部门规定的招考岗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1.招考岗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者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报考人员在校期间的实习或社会实践经历不视为岗位要求的相关工作经历。
2.招考岗位中注明“专门岗位”的,专门面向参加省统一组织实施的大学生村官计划,省和设区市统一组织实施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并于2015年9月1日前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人员,以及2013年之前入伍、服役期满且于2015年4月20日之前退役的我省大学生退役士兵进行招考。其中,服务期满2年及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可以报考所有专门岗位;服务期满1年(不含服务期为2年的提前离岗人员)的高校毕业生,限报考县(区、管委会)、乡(镇)事业单位专门岗位。不属上述项目的考生不得报考。
凡通过享受政策待遇,被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服务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不再享受事业单位招聘优惠政策(含笔试加分和专门岗位报考)。
3.取得内地(祖国大陆)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的台生,符合招聘条件的,除招聘单位另有规定外,可报考所有岗位。
4.留学回国人员,香港、澳门地区学习人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或福建省人事行政部门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身份认定审核表》、《港澳地区学习人员身份认定审核表》。
5.国内院校与国外院校联合办学取得国内学历学位的,由国内院校出具相应证明。国内院校与国外院校联合办学取得国外学历学位的,需出具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联合办学学历学位评估意见书》或《联合办学学历学位认证书》。
6.招聘岗位要求“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学历类别,是指经教育部批准的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资格的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执行国家普通高等教育统一招生计划、通过国家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按教学计划完成该学业、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文凭。学历类别不限的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是指其他国民教育形式如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
7.招聘岗位专业条件设置为“××类”的,考生所学专业应与《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招考专业指导目录》(2015年)“××类”中所列的某一专业一致;将专业条件设置为具体专业名称的招聘岗位,原则上考生的专业名称必须与招聘岗位要求相吻合,若所学专业与招考专业仅有“和”、“与”、“及”、“及其”、“学”字差别的,视为同一专业。拥有双学历(位)的报考人员可以选择符合招聘岗位设置的专业条件、国家(省)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任一学历(位)报考。
8、在职人员应征得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并由有权对外行使职能的机构出具证明;单位同意其报考、同意辞职或已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必须在体检前2天提供,否则取消相应资格,其空缺的岗位概不递补。
9.下列人员不得报考: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或事业单位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聘)用纪律行为的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服务年限不满5年(含试用期)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试用期内和服务期限未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以及有法律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报考人员在报名时不是试用期内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但在报名之后、录(聘)用之前成为试用期内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取消其本次考试和聘用资格。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应回避关系的岗位。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三)遵守纪律、品行端正,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年龄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即在1984年4月30日至1997年4月30日期间出生)或35周岁以下(即在1979年4月30日至1997年4月30日期间出生)或40周岁以下(即在1974年4月30日至1997年4月30日期间出生)。
(六)具备符合招考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报考者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相关证书必须在2015年4月30日前取得(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应届专科、本科毕业生放宽至2015年8月1日前取得;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放宽至2015年9月1日前取得)。
招考岗位要求的其它专业证书、资格证书等,报考者必须在2015年4月30日前取得或已通过考试,通过考试但未取得证书的,须在面试前资格复核时,提供由相关部门出具的成绩单及是否通过考试的结论。
(七)2015年4月30日前的常住户口在我省的报考者,福建省内高校的省外生源和省外高校的福建生源2013年、2014年、2015年应届毕业生,均视为本省报考者。招考范围限在 “本市”的,按以上原则类推确认考生条件。
(八)具备市组织人事部门规定的招考岗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1.招考岗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者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报考人员在校期间的实习或社会实践经历不视为岗位要求的相关工作经历。
2.招考岗位中注明“专门岗位”的,专门面向参加省统一组织实施的大学生村官计划,省和设区市统一组织实施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并于2015年9月1日前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人员,以及2013年之前入伍、服役期满且于2015年4月20日之前退役的我省大学生退役士兵进行招考。其中,服务期满2年及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可以报考所有专门岗位;服务期满1年(不含服务期为2年的提前离岗人员)的高校毕业生,限报考县(区、管委会)、乡(镇)事业单位专门岗位。不属上述项目的考生不得报考。
凡通过享受政策待遇,被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服务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不再享受事业单位招聘优惠政策(含笔试加分和专门岗位报考)。
3.取得内地(祖国大陆)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的台生,符合招聘条件的,除招聘单位另有规定外,可报考所有岗位。
4.留学回国人员,香港、澳门地区学习人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或福建省人事行政部门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身份认定审核表》、《港澳地区学习人员身份认定审核表》。
5.国内院校与国外院校联合办学取得国内学历学位的,由国内院校出具相应证明。国内院校与国外院校联合办学取得国外学历学位的,需出具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联合办学学历学位评估意见书》或《联合办学学历学位认证书》。
6.招聘岗位要求“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学历类别,是指经教育部批准的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资格的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执行国家普通高等教育统一招生计划、通过国家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按教学计划完成该学业、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文凭。学历类别不限的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是指其他国民教育形式如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
7.招聘岗位专业条件设置为“××类”的,考生所学专业应与《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招考专业指导目录》(2015年)“××类”中所列的某一专业一致;将专业条件设置为具体专业名称的招聘岗位,原则上考生的专业名称必须与招聘岗位要求相吻合,若所学专业与招考专业仅有“和”、“与”、“及”、“及其”、“学”字差别的,视为同一专业。拥有双学历(位)的报考人员可以选择符合招聘岗位设置的专业条件、国家(省)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任一学历(位)报考。
8、在职人员应征得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并由有权对外行使职能的机构出具证明;单位同意其报考、同意辞职或已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必须在体检前2天提供,否则取消相应资格,其空缺的岗位概不递补。
9.下列人员不得报考: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或事业单位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聘)用纪律行为的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服务年限不满5年(含试用期)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试用期内和服务期限未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以及有法律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报考人员在报名时不是试用期内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但在报名之后、录(聘)用之前成为试用期内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取消其本次考试和聘用资格。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应回避关系的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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