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拟明确少数民族干部配备和公务员录用要求
20日,《福建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提交正在召开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一审,《条例(修订草案)》在保障政治平等权利、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尊重风俗习惯等方面对我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进行了相关规定。
保障民族工作所需经费是做好民族工作的必要条件。《条例(修订草案)》从多个方面对民族工作的经费保障作出规定,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应当将民族事务部门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按规定每年安排民族补助资金并专款专用等。
针对目前存在少数民族干部数量不足、培养不够、交流不够的问题,《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少数民族人口5万以上的设区的市、万人以上的县(市、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领导成员中应当有少数民族公民,少数民族人口千人以上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领导成员中都应当有少数民族公民。
在录用公务员时,对少数民族公民予以照顾,是贯彻落实民族政策、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重要措施。《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少数民族人口万人以上的县(市、区)、民族乡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公务员时,可以设置少数民族条件。对报考民族乡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公务员的少数民族考生,按照国家规定,放宽报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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