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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公务员考试民法学:民事主体

2013-07-23 00:43:51 字号: | |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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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主体

  一、自然人

  1.民事权利能力(资格)与行为能力(辨认、控制)

  (1)胎儿与死者

  ①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分三种情况,A、胎儿为活体,则应留份属于婴儿,由监护人母亲保管;B、胎儿为死胎,应留份失去意义,按法定继承分配给其他继承人;C、胎儿出生后旋即死去,该应留份转化为婴儿的遗产,由其母亲继承

  (遗嘱继承也同样应当保留继承份额,否则遗嘱部分无效,因为胎儿出生后属于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其母亲的抚养费不视为生活来源―――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②胎儿受到侵害,如果胎儿流产的,视为对母亲的伤害,死胎是不能要求赔偿的,而胎儿如果存活,但由于伤害导致畸形,则可以要求赔偿―――胎儿和婴儿的关系如同设立中的法人和成立后的法人(同一体说)

  ③出生时间:户籍证明→医院出生证明→其他证明

  ④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推定死亡,侵犯死者名誉的由近亲属按亲等顺序去维护(先是配偶、父母、子女,如果没有的,则是其他近亲属)――注意:此时侵犯的不是死者的名誉权,而是社会的公共利益,但并不是社会上的每个人都可以起诉(折射说:这种公共利益,折射到死者的利害关系人身上――我国规定为死者的近亲属)

  ⑤并不是任何的人身权都随着人的死去而丧失,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就是例外

  ⑥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2)特殊权利能力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3)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4)无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效力:

  A、纯粹受益和行为能力以内的细小民事行为有效;

  B、其他行为均无效;

  C、如果订立合同,合同本身不能成立;

  (5)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效力:

  A、纯粹受益和行为能力以内的有效;

  B、行为能力以外的双方行为是效力待定;(但签订合伙协议是无效的,因为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C、行为能力以外的单方行为无效――如遗嘱;

  D、婚姻行为也无效――虽然婚姻行为是双方行为

  2.自然人的住所

  【民法通则】第十五条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民通意见】9.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3.监护

  (1)三种监护:以父母为核心

  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顺序:(同样适用于未成年的精神病人)

  ①父母;----未离婚的承担共同责任;离婚的,不和孩子生活的一方承担补充连带责任

  ②祖父母、外祖父母

  ③(成年)兄、姐

  ④其他亲属、朋友,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同意

  ⑤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

  除父母之外,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

  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顺序:

  ①配偶

  ②父母

  ③成年子女

  ④其他近亲属

  ⑤其他亲属、朋友,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同意

  ⑥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

  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法定监护人与受托监护人对责任承担的协议只对内部有效

  委托监护必须有明确的委托协议,因此学校、幼儿园对孩子没有任何监护的关系,只是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因为监护是一种身份关系

  学校、幼儿园对孩子侵权或被侵权承担责任,是按过错来承担侵权责任

  (2)指定监护的特殊问题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监护不服可以诉讼,前提是已经被指定了(前置程序)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连带的)监护责任。

  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3)监护人的职责与法律责任

  ①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否则处分行为无效―――比如监护人用被监护人的钱买房子,并不是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而是买的房子归被监护人所有)

  ②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③注意:被监护人侵权时,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但前提是被减轻的部分必须有人来承担,如果没有,则监护人即使尽了监护责任,也要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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