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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战2013国考:备战法律中处罚类常识

2013-09-08 08:03:11 字号: | | 【 打印 】

  在法律的范畴内,有很多关于处罚的概念,对于非专业的考生来讲容易混淆,如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刑罚,强制措施等。针对这些考生在考试时容易犯的错误,硕文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在这里对这些惩罚措施作简单的解释。

  首先是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而又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

  以下为案例:

  赵某原系洪泽县某村村民,其房屋年久失修,破漏不堪,已成危房。1989年5月,赵某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拆除危房,翻建成砖墙水泥结构的平顶房三间、厨房一间及楼梯间和院墙,占地125平方米。1990年9月,洪泽县水利局对赵某作出“限期拆除擅自建翻的房屋”的行政处罚决定。

  再看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所属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依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限而给予的一种惩戒。行政处分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注意,所谓处分是机关或单位对于其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则专指行政工作人员)进行的行为。例如:

  国土资源部公布今年第二季度挂牌督办案件处理情况通报,其中2010年5月,崇州市纪检监察机关分别给予锦江乡时任乡长周艳琼(现任崇州市卫生局副局长)、崇阳镇副镇长陈刚行政记过处分,高墩村党支部书记郑建兵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再看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指:为了查明事实,保全证据,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在调查案件过程中,经其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一些临时性的强制手段和对证据的保全手段。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强制执行的行政手段,并不属于行政处罚法的调整范围。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有查封、扣押、冻结等。

  间接强制执行,对于考生来讲可能比较陌生,它是指执行机关不直接以强制力实现判决执行内容,而以拘留债务人或科处迟延履行金等不利于被执行人的方法,在心理方面施加压力,促使其自动履行。

  这种执行方法主要适用于不可替代行为的执行。间接强制执行的方法主要有:

  (1)拘留、罚款。在特殊情况下,处罚、制裁成为了执行的手段。这是法律允许的以罚款促执行,但并不是“以罚代执”,罚款后被执行人的义务并不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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