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公开选聘听证员公告
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公开选聘听证员公告
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人民检察院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工作,提升检察听证工作质效,深化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实现检察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甘肃省检察机关听证员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兰州检察工作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公开选任20名听证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聘范围
听证员人选主要在从事法律研究工作的专家学者,以及在刑事、民事、行政诉讼领域具有较为丰富司法实践经验的法官、刑警、律师等职业、行业选聘。
二、选聘名额
本次听证员拟选聘名额为20人。
三、听证员职责
听证员在人民检察院案件办理过程中,参与听证活动、了解案情、听取各方意见并就听证案件中有争议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依法独立发表听证意见,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提供重要参考。
四、选聘条件
(一)资格条件:
1.年满二十三周岁的中国公民;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入选:
1.具有较好的群众工作能力;
2.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
3.从事相关领域工作五年以上,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研究发展动态、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具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五、履职保障
为协助检察机关办案,听证员参与检察听证的劳务费等费用,由本院依据财务管理制度予以保障。
六、听证员义务
听证员依法客观公正履行听证职责,遵守保密诚信规定,遵守会场纪律,秉公判断,不得徇私枉法。
听证员实行任职回避制度,即在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为听证员本人或者近亲属,或者听证员作为案件的代理人,或者与案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发表意见的,应主动向办案部门说明本人与案件情况,主动回避与该案件有关的听证活动,否则承担相应责任。
七、听证员任职期限
听证员实行定期聘任、动态管理,一般每五年集中选聘、调整一次,连续担任听证员不超过两届。
八、选聘方式
(一)单位推荐
各高等院校、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相关部门、单位,可以向本院推荐符合条件的人选。
(二)个人自荐
符合选聘条件的个人,经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可以采取个人报名方式向本院自荐。
九、选聘程序
(一)发布公告
在兰州市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和兰州检察微信公众号发布听证员选聘公告。
(二)接受报名
接受兰州市辖区内符合选聘条件的人员自荐报名。报名时需提交近期2寸免冠彩色照片1张、身份证及学历证明的复印件、《兰州市人民检察院选聘听证员报名表》(附件)。
在填写《兰州市人民检察院选聘听证员报名表》时,组织推荐应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并加盖推荐单位公章;个人自荐应提交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社区意见,并加盖所在工作单位或居住社区公章。
(三)初审及考察
对推荐、征集的人选进行初步审查,提请本院分管副检察长同意后进行考察,经考察提出拟选聘人选。
(四)确定和公示
拟选聘人选经本院听证员建设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提请本院党组会审定。
对经本院党组会审定的拟聘听证员在兰州市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和兰州检察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取消不符合听证员选聘条件人员的任职资格。
十、正式任命
本院根据公示情况,作出听证员的选任决定并在兰州市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向社会发布。选任为听证员的,由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统一颁发听证员证书。
十一、报名及联系方式
公告发布后,请在兰州市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下载报名表,并于2023年5月31日前将报名相关材料邮寄至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
邮寄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南河路31号
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联系人:杜志玫
联系电话:0931—8358103 13919254227
兰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3年5月23日
文章来源:http://www.lanzhou.jcy.gov.cn/info/1057/339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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