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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试体检

2013-04-28 16:42:23 字号: | | 【 打印 】
  一、面试
  笔试成绩公布后,招录机关在资格复审的基础上,根据报考者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参加面试的人选(笔试有一门缺考或一门成绩为零者,不得确定为面试人选)。省、市(州)考录办分别按职位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按计划录用人数与面试人数1:3的比例核定面试人员。对国务院确定的我省58个国家连片特困县和基层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司法等部门专业性强、人才资源稀缺的职位,可适当放宽面试比例。对于达不到面试比例的职位,采取减少计划或职位合并的方式直至达到面试比例。考录办应将参加面试人员的名单、准考证号、笔试成绩及面试时间、地点、所带证件、要求和招录机关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事项在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www.rst.gansu.gov.cn)公布。
  二、体检
  根据报考者的最终成绩,按职位拟录取人数等额确定体检人员名单,由省、市(州)考录办分别组织体检。体检工作必须在国家和省上指定的综合性医疗机构进行,按照《公务员录用通用体检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体检操作手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体检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组织实施体检。参加体检的人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和网上打印的准考证,缺少上述证件之一者,不得参加体检。
  省、市(州)考录办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复检。考生如有疑问,需在体检结论公布七日内提出复检申请。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报考人民警察和司法警察职位的人员,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及体检操作手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体检标准(试行)>及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文件执行,由省、市(州)考录办组织,同级公安、安全、司法等机关配合进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不进行复检。
  体检不合格者,经省或市(州)考录办同意后,该职位按最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等额递补(面试缺考或成绩为零者,不得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

关键词:面试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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