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网站:
职位: 专业: 学历: 政治面貌:
您的当前位置: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 广东 > 公考资讯 > 正文

广州拟加大法律知识在公务员考试中比重

2016-02-24 14:52:06 字号: | | 【 打印 】
  广东公务员考试网昨日获悉,《广州市依法行政条例(草案)》(简称“条例草案”)拟于今年5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条例草案22日在广州市人大网上全文刊出,征求社会各方意见。条例草案提出“行政首长问责”机制,不依法行政,行政首长或被免职处分。条例草案中还提出,“录用公务员时,增加法律知识在相关考试科目中的比重”。
  依法行政考核与奖惩挂钩
  条例草案规定: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录用公务员时,增加法律知识在相关考试科目中的比重。对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公务员,应当进行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
  条例草案还规定,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本部门的依法行政考核制度;考核的结果应当纳入绩效考核等综合考核体系,作为绩效评定、职务调整和奖惩的依据。
  政府规章有效期不超过10年
  条例草案强化了民主决策的力度,明确“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纳入目录的决策事项,决策起草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
  此外,条例草案还规定,“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通过政府网站、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决策事项、依据和决策结果”。按照这项规定,一些“行政决策制定后不对外公开或拖延几年后才公开”的行为将不被允许。
  条例草案还明确,“政府规章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0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
  不依法行政 首长将被问责
  条例草案提出,“对于依法行政的责任主体实施‘行政首长问责制’。并规定了如果有“执行上级机关的决策和部署不力;违反规定进行决策、发生重大决策失误;不认真履行行政管理职责,造成不良影响;不认真履行内部管理职责,造成不良影响;不依法接受监督,造成不良影响;在公众场合发表有损政府形象的言论;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所掌握的工作秘密;利用因工作之便掌握的未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利益”的八种情形,应当对行政首长进行问责,问责措施包括“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责令辞职、免职”等。
  提意见途径
  3月31日前以信函或者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将意见和建议提交至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也可登录“广州人大立法”官方微博发表意见和评论。
  信函寄送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296号 法制工作委员会609室,邮政编码:510030。
  传真:020-83232962
  电子邮箱:gzrdfgw@163.com
  微博地址:http://t.qq.com/gzrdfw
  http://weibo.com/gzrdlf
 
  阅读此文的人还阅读了

热点关注微信国家公务员考试网微信新浪微博国家公务员考试网新浪微博腾讯微博国家公务员考试网腾讯微博QQ群 公务员考试QQ群


第一时间了解掌握公职类考试资讯、公告等考情,您可以把公务员考试网Ctrl+D收藏,如有疑问请在线 咨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