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广东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增强公民法治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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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公民法治观念
【背景链接】
随着中国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深入,构建法治社会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主要目标。对于影响法治建设进程的因素,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思考。在这之中,关于培养公民法治观念的问题得到了很多人的关注。公民是法治建设的社会基础,所谓法治建设,不仅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公民的主体地位也至关重要。只有不断地提高公民的素质,使法治观念深入人心,才能保证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顺利进行。
法治的力量来源于民众对法治的信仰和拥护。卢梭曾言,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中。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是社会全体成员的行为准则,它凝结着民族精神,承载着规律和真理,最值得信赖和崇敬。历史上,我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封建社会最根本的特征是人治,皇权高于国法,从统治者到普通百姓都没有树立起对法治的敬畏和遵从意识。这种传统意识至今仍有很大影响,并严重阻碍了法治建设进程,阻碍了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
民众法律观念的缺失表现在方方面面,例如,信权不信法、信关系不信法、闹访、权利义务观念淡薄等。
【标准表述】
[公民法治观念对构建法治社会的作用]
平等意识是法治社会建构的价值基础。公民的平等意识不仅包括公民对平等的认知和理解,也是公民对平等的主张及追求。平等的观念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理念,是司法独立的精神基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绝不应该只是一句华丽的口号,而是应该贯彻到法治建设的方方面面。只有加强了公民的平等意识,使平等观念真正深入人心,才能使公民从内心尊重与维护法律,达到依法治国的目的。
尊严意识是法治社会构建的道德追求。尊严是个人与外部世界沟通交流中普遍存在的一种身份、地位及人格的认同,其体现在每个人的社会生活中。人格尊严是公民在社会中生活的最基本尊严,是他人及社会对公民自身价值认同的基础保障,也是每个人都在追求并约束自我的道德规范。只有公民普遍具备了尊严意识,才能真正学会尊重自己,尊重他人。只有以这些真正有尊严的人民为主体,才能真正维护国家与民族的尊严。现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把维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写进了本国的宪法。在日常的社会生活中,每一个公民都应该提高自己的法律与尊严意识,相互尊重,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对公民尊严的维护。
权利、义务意识是法治社会建构的内在动力。公民的权利义务意识是立法的直接依据,立法机关必须参考公民对于权利与义务的基本诉求,依照严格的程序来制定法律。在这一过程中,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意识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只有提高了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意识,才能使立法机关拥有足够的参考依据,更加科学地制定法律法规,从而保障公民的权利,加快我国的法治化进程。
主体意识是法律信仰的必要元素。法律信念是一种神圣的体验,是一种对于法律的认同归属感。换句话说,人们对于法律的信任,是建立在对于法律的无条件信赖的基础上的。如果法律无法保障人民的主体地位,就会失去信任,最后势必被人民抛弃。我国的宪法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就是人民的主体地位在我国法律中的具体表现。新中国从开始制定法律时就意识到了人民的主体地位,并在法律中进行确认。然而,由于受到传统的封建思想影响,我国人民对于自己的主体地位还认识不足,这势必影响到了我国的法治社会建设。
[我国公民法治观念的现状]
义务意识强烈,缺少权利意识。在法治建设的进程中,民众对于权利与义务的意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其发展程度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法治建设的水平。由于受到一些落后的封建思想影响,我国一些民众存在官本位的思想,这严重影响我国法治建设进程。在这种情况下,民众具有强烈的义务意识,但是缺乏权利意识。现在,这种现象正在改变,但是却涌现出了片面的权利意识,即在工作与生活中过分重视个人的权利,忽视国家的利益。
主体地位意识欠缺。公民的主体意识,是一个公民对自己在国家中法定身份与社会角色的主观认识。我国的宪法规定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本质的体现。然而在现实中,一些公民往往无法正确的认识到公民与国家的关系,而是保留着传统的“草民心态”,这来源于“官本位”思想。在宪法的规定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而在现实中,一些公民往往无法充分认识到自己的地位,对于政治缺乏足够的热心,而且不愿意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公民的参与意识不强。公民是否热心于参与政治与社会事务,是公民是否具有参与意识的具体表现。但是在封建落后思想的影响下,我国的公民依附意识与盲目的服从性还比较强。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公民对于政治显得比较冷漠,缺乏主动参与的热情与兴趣。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中,立法与司法都必须具有民主性,只有依照民主程序制定的法律,才能得到公民的真心拥护。然而现在一些公民缺乏参与政治的热情,导致我国法治建设的民主性无法充分发挥,拖慢了我国的法治建设进程。
公民的责任意识缺失。责任意识是一种优秀的美德,自古以来我国就重视公民责任意识的培养,强调爱国的责任感。作为公民来说,只有尽到对国家的责任,才能成为真正的好公民。现实生活中,公民缺乏责任意识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对于公共秩序缺乏敬畏,缺乏公德心;二是对于社会上的邪恶势力与不正之风视而不见,见义不为,喜欢作为一个看客,冷眼旁观。公民权利想要得到真正实现,必须通过政府与公民的共同努力才能实现。向国家尽自己的义务,是每个公民的责任。
[参考对策]
完善民主制度,培养公民的参与意识。法治进程的完善,始终离不开民主政治。民主是法治的基础,而确立科学的公民法治观念并使之发挥最大的作用,也离不开民主政治。首先,应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到人民代表大会真正代表人民,更好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这也是公民法治观念得到认同、民主法治健全实施的重要保障。其次,完善权力的监督机制。公民参与政治,必须保证言路的畅通,要做到这一点,必须保障民主监督的顺利进行,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加强法治建设,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一直在不断发展,已经基本建立了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但是,在法治建设的进程中,一定要保障法律的执行力度,避免法律流于形式。要完成这一目标,就必须重视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这是建设法治社会所必不可少的前提。要健全公民的法律意识,就必须加强法治建设。坚持法律至上的原则,保障法律的权威。并制定完善的法律,通过展现法律的公平性与合理性来体现法律的权威,提升公民对于法律的认同感。同时要保障司法的公正性,增进公民对于法律的信任。
努力发展经济,夯实公民法治观念生成的基础。公民法治观念的形成离不开经济的发展,经济发展的水平越高,公民的法治观念越会得到提升。市场经济是自由的经济、平等的经济。只有拥有法治观念的公民,才能成为市场经济的合格主体。经济是一个国家公民法治观念的基础,只有经济得到发展,公民的基本物质与精神需求得到满足,才能更加有效地促进公民法治观念的养成,促进我国法治化建设的进程。
转变法治教育方式,注重公民法治观念的培养。公民普遍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的强弱,是评价一个国家法治化程度的重要指标之一。进行法治教育,目的就是为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使公民知法、懂法、守法。过去传统的法治教育一直强调向群众宣传法律法规,进行广泛的普法教育,这为我国法治观念的普及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而今随着我国公民受教育程度的提高,传统的法治教育必须转变观念,更加注重对公民法律意识的提升。因为知法未必肯守法,守法未必会用法。进行公民法治意识的教育,就是要使公民明白守法与用法的重要性,使公民能够真正从内心愿意遵守法律,同时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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