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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20)

2013-06-10 00:12:02 字号: | | 【 打印 】
  在广东公务员考试公共科目考试中不仅有各类常识知识的考察,而且是报考法院、检察院系统及部分事业单位考试的常见内容,因此,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是很有必要的,广东公务员考试网(www.gdgkw.org)特发布一系列综合知识,供考生参考阅读。更多法律常识内容请查看:   >>法律常识   动产的原始取得   母法条   民通   79,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民通意见   86,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反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93,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   94,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   相关法理   分类一   民事法律行为:买卖,互易,赠与,遗赠   非民事法律行为:时效取得,善意取得,添附,继承,发现,拾得,功用征收,征用,没收,罚款,罚金   分类二   继受取得:买卖,互易,赠与,遗赠,遗嘱继承   原始取得:先占,发现,拾得,添附,善意,时效   知识点:   1,先占:   --无主财产(主要是抛弃物)   --必须事实上占有且主观上有取得所有权的意思   --一经成立,即取得所有权   2,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   物权规则:应当归还失主/找不到失主的交公,发布招领公告,期满无人认领归国家   债权规则:   --因归还失主而产生的费用(无因管理费用),有权向失主主张   --不得主张报酬(悬赏广告除外)   --据为己有的构成不当得利之债   --拒不返还的构成侵权之债   --非由于拾得人故意毁损,灭失的,不负赔偿责任   3,发现:   --如能证明所有人,归其或其继承人所有   --所有人不明的,归国家所有   --不得请求报酬   --归国有的,接受单位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   4,添附:附合,混合,加工   --动产与动产的附合:如能区别主物与从物,则归原主物所有人所有(相应补偿),如不能区分归原价值较高的物的原所有人所有(相应补偿)   --动产与不动产附合:归不动产所有人取得(相应补偿)   附合乃事实行为,而非民事法律行为,如协议结合,不成立附合   混合:准用附合规则   加工:原则上采用原材料主义,如加工价值远大于材料价值也可归加工人所有   所有添附规则,前提是由行为人善意或由事件引发   5,善意取得:动产由合法占有人基于无权处分而转让给善意第三人,第三人取得动产所有权,而原所有人丧失所有权,又称即时取得   对象仅限于动产(一般动产/货币,无记名证券)   不得适用:赃物,遗失物,失散的饲养动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   例外:第三人从拍卖市场或有经营权的人处购得   无权处分人应为委托占有(保管,仓储,租赁,借用,运输,承揽)   不得适用:盗窃,抢夺,抢劫,自然灾害   第三人主观上为善意(只需当时不知情)   第三人为有偿取得(排除赠与,遗赠)   第三人已经占有   效力--第三人取得所有权   原主丧失所有权   无权处分人负责赔偿原权利人损失(返还货款,补足差价,其他损失)   第三人取得所有权后,可以自由处分   子法条:   合同法   223,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要求其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担保法解释:   54,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分额谁电脑感抵押的,抵押有效   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84,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炙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不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炙人承担赔偿责任   108,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可按担保法82条规定行使留置权   票据法:   12,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处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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