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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15)

2013-06-10 12:11:32 字号: | | 【 打印 】

 

    1.效力待定的行为:
  合同成立后,要么走向有效(追认),要么走向无效(否认或撤消),并且是自始的有效或无效;在有效或无效之前的状态就是效力待定状态;―――即使合同最后走向无效,也没有缔约过失责任
  如果行为时是限制行为能力,但过一段时间后取得了完全行为能力,追认权就不再是法定代理人行使,而是已经取得完全行为能力的本人。
  【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无论是否善意)。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追认权优于撤消权)。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善意并不能使合同有效,只是有撤消权而已)―――效力待定合同的撤消权不需要经过法院,通知即可。
  (特别注意:根据05年卷3第58题的选项B,题目认为这种催告权不属于形成权)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合同法】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按司法考试,如果权利人不追认的,则无权处分行为无效,无权处分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并返还不当得利,如果第三人是善意的可以主张善意取得―――注意:善意取得并不使无权处分行为有效,事实上如果无权处分行为有效,就没有善意取得适用的余地; 但按李建伟说,其实如果认定无权处分行为有效,让无权处分人承担违约责任更能保护第三人的利益――来源于德国的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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