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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广东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9)

2013-06-11 06:08:25 字号: | | 【 打印 】
    在广东公务员考试公共科目考试中不仅有各类常识知识的考察,而且是报考法院、检察院系统及部分事业单位考试的常见内容,因此,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是很有必要的,广东公务员考试网(www.gdgkw.org)特发布一系列综合知识,供考生参考阅读。更多法律常识内容请查看:
    >>法律常识
  161. 产业资本在其循环过程中,所采取的三种职能形式是生产资本、商业资本、货币资本
  162. “所有制结构”这个概念是针对国民经济整体的经济成份而言的、指各种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形式在整个市场体系中的地位、作用及其相互关系、属于生产关系范畴、是一个历史的范畴
  163. 根据市场体系的本质要求,市场体系的特性具有统一性、开放性
  164. 市场的功能主要包括增强经济活力、调节经济结构
  165. “一国两制”的提出符合如下原则实事求是的原则、原则的坚定性与策略的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原则
  166.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包括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167. 邓小平同志制定的“两手抓”的战略方针是指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打击经济犯罪、一手抓经济建设,一手抓民主法制、一手抓物质文明,一手抓精神文明
  168. 精简政府机构必须大力裁并专业经济管理部门,将其大部分改为经济实体、服务实体
  169. 公务员考核应贯彻如下原则客观公正、民主公开、依法考核
  170. 在四种应回避的亲属关系中,如一方担任领导职务,另一方则不能在其担任的工作有监察工作、审计工作、财务工作、人事工作
  171. 公务员工作回避的类型主要有:任职回避、地区回避、公务回避
  172. 行政领导者作为决策的主要制定者,在决策活动中,必须掌握以下要求统筹兼顾,随机决断、权衡利弊,区别对待、发扬民主,尊重科学
  173. 当代中国,正确适用法律的基本要求为准确、合法、及时
  174. 一般违法包括两种事实行政违法、民事违法
  175. 法律事实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法律事实按照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可分为两大类法律事件、法律行为
  176.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表现在享有权利和自由的主体非常广泛、权利和自由的范围十分广泛
  177. 编制法的内容包括规定编制管理的机构及其职责权限、总结编制工作经验
  178. 不能请求行政复议的事项有对行政法规不服的、对国家外交等国家行为不满的
  179.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必须具备的条件是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180. 行政处罚应遵循的原则有处罚规范制定机关与处罚执行机关分离原则、处罚法定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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