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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知识集<8>

2013-06-14 12:27:55 字号: | | 【 打印 】
  在广东公务员考试公共科目考试大纲中不仅有各类常识知识的考察,而且报考法院、检察院系统的考生还加试法律基础知识,因此,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是很有必要的,本站整理法律常识知识供广大考生参考。
  21.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23.我国国务院的领导体制是(整体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2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25.(国务院)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26.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均可向(选举他的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
  27.根据我国《宪法》,(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2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29.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3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在必要的时候,经主席团和(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决定,可以举行秘密会议。
  31.地方性法规与国务院部委规章之间的规范冲突的最终决定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32.全国人大有权(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自治条件和单行条件。
  33.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有权规定规章的主体有:(省级人民政府)
  34.以下选项中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是:(省人民政府)
  35.某县公安局为了加强对所辖农村社会治安的管理,决定委托无公安派出所的甲乡人民政府裁决各种治安案件,试问乡人民政府应当以谁的名义实施裁决?(县公安局)
  36.某市为了整顿市容,成立了由公安、城管和工商3家单位组成的市容整顿联合执法队。在整顿过程中,执法队发现某饭馆在门口摆设桌椅进行营业,执法队认为该饭馆的这种做法严重的影响了市容的整齐和美观效果,随即告知饭馆老板进行清理。次日,该执法队再次巡查时发现该饭馆照旧进行店外经营活动,于是将所摆设的桌椅全部没收,而且处以150元的罚款,并由城管部门开具了没收财物清单和罚款收据。饭店老板对此不服,欲起诉。他应当以哪个单位或组织为被告?(以城管局为被告)
  37.某县公安局刑事警察赵某下班期间发现有人斗殴,即予以制止。正巧打架的马某与赵某有隙,便对赵某出言不逊。赵某大怒,拔枪将马某击伤。下列关于赔偿责任正确的说法是:(应由赵某赔偿,因其行为属于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38.在我国,下列哪个国家机关不能够制定地方性法规?(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
  39.以下国务院的部门中,没有权力制定行政规章的是:(国务院办公厅)
  40.公务员的交流方式不包括(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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