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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民法(8)

2013-06-16 06:23:28 字号: | | 【 打印 】
  (三)法人的基本分类
  1. 公法人与私法人
  依公法(如行政法)设立的法人为公法人,依私法(如民法)设立的法人为私法人。公法人主要指国家机构和地方自治团体,其他法人一般为私法人。
  2.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社团法人是人的集合体,其存在的基础是参加社团的人(社员、会员或股东)。社团法人多以营利为目的,但也可从事公益事业。财团法人是财产的集合体,其存在的基础是为一定目的而集合起来的财产。财团法人没有组织成员,只有来源于捐献的财产。如各慈善团体、基金会等。
  3. 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
  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为营利法人,如公司、银行等。以公益为目的的法人为公益法人,如工会、农会、商会等。
  4. 我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两大类。
  (1)企业法人是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以获取利润、创造社会财富、扩大社会积累为目的法人,包括从事工业、农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的经济组织。相当于传统民法理论中的营利性社团法人。(2)非企业法人是指依法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之外的其他社会活动的法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50条的规定,非企业法人又分为以下几类: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其中社会团体法人是指人民群众按照法定程序自愿组织起来进行非生产经营活动的一类社会组织。如工会、妇联、学联、各种学会及研究团体。
  (四)法人的变更与消灭
  1. 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组织结构的变更(如法人的合并、分立等)、法人性质的变更(如法人所有制变更)、法人经营范围的变更(如转产)、法人资产的变更(如注册资本的增减)、法人名称、住所、隶属关系等的变更。法人变更应依照设立时同样的程序报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或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 法人的消灭是指社会组织法律人格的终止。法人因法定原因而消灭后,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同时终止,不得再以法人名义参加任何民事活动。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45条的规定,企业法人消灭的法定原因有:依法被撤销、自行解散、依法被宣告破产及其他原因。
  实意志不一致,即行为人表示要追求的某种民事后果并非其内心真正希望出现的后果。行为人意思表示的不真实,可能因为行为人主观上的原因引起(如对民事行为的性质发生错误认识),也可能因为某种客观原因引起(如受他人欺诈而上当受骗)。总之,凡是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的民事行为,即构成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这类行为可因虚假表示、误解、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原因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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