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网站:
职位: 专业: 学历: 政治面貌:
您的当前位置: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 广东 > 常识辅导 > 法律 > 正文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民法(3)

2013-06-16 18:23:10 字号: | | 【 打印 】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
  民事法律关系主要客体主要包括:
  1. 物。物是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
  2. 行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是专指为满足他人利益而进行的活动,主要是提供劳务、提供服务一类行为(如运送货物、完成工作等)。保管、运输、加工承揽、演出等合同关系的客体是行为。
  3. 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是脑力劳动创造的精神财富,如发明创造、文学作品等。智力成果是一种无形财产,是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4. 人身利益。人身利益包括生命健康、姓名、名誉、荣誉等等。人身利益是人身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除此而外,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还可以是某种民事权利(如权利质押关系的客体是权利)或者民事义务(如债务移转合同的客体即使被移转的债务)。
  四、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是根据民法的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
  民事法律关系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其产生、变更或消灭,首先必须符合民法的规定。但是,民法的规定本身,并不能直接引起民事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只有当出现某种可以导致民事后果的客观情况时,民事法律关系才能产生、变更或消灭。这些能够依法引起民事后果的客观情况,被称为民事法律事实。

  阅读了此文的人还阅读了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民法(2)
关键词:
第一时间了解掌握公职类考试资讯、公告等考情,您可以把公务员考试网Ctrl+D收藏,如有疑问请在线 咨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