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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政法干警考试民法知识(2)

2013-06-17 21:07:56 字号: | | 【 打印 】
 
  民法知识(2)  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母法条:
  民法通则:
  9,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36,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合同法:
  47,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消的权利。撤消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相关法理: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简言之,有民事权利能力,才有成为民事主题的可能。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简言之,民事行为能力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提供了现实性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死亡包括生理死亡与宣告死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则因个体心智,健康状况而有差异。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均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知识点: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认定自然人出生时间的标准依次为:户籍证明,医院出生证明,其他有关证明)
  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
  有继承关系的多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如何确定死亡时间(继承法意见第2条: 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果机关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
  3,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例外规定
  A,关于胎儿的应留分额:继承法28条(死体/活体/出生后死亡)
  B,死者的人格利益保护问题(此时保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
  4,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完全行为能力(注意童工下限为16周岁),限制行为能力(年龄/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无行为能力(年龄/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
  5,无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效力:纯获利益,无行为能力人处分零花钱
  6,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效力:纯获利益,能力范围内,此外的合同行为为效力待定行为,单方民事行为为无效行为(与合同法的区别)
  7,特殊行为能力:适用特别法:如结婚能力
  8,法人权利能力与经营范围之关系:合同法解释10条
  禁止性规定:限制经营/特许经营/法律,行政法规(不包罗其他立法文件)禁止经营
  机关法人签定的营利性质合同为无效行为
  总之要灵活理解该条
  子法条:
  民法通则
  11,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2,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民通意见: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6,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129,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
  继承法:
  28,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分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分额按法定继承办理
  继承法意见:
  45,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分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为胎儿保留的遗产分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公司法:
  11,设立公司必须按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公司应当在登记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公司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经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可以变更其经营范围
  劳动法:
  15,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合同法解释
  10,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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