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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公务员考试民事诉讼法

2013-06-24 21:06:29 字号: | | 【 打印 】
 民事诉讼法是公务员考试、事业单位考试、大学生村官考试、招警考试、三支一扶考试、选调生考试等公职考试中的法律常识的考查知识点之一,在本文中归纳总结了民事诉讼法知识的考查要点供考生复习参考。

  一、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一)民事诉讼的概念

  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二)民事诉讼的特点

  1.民事诉讼的主体是由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检察院构成。其中,法院和当事人是基本的民事诉讼主体,缺少其中的任何一个都构不成民事诉讼;

  2.民事诉讼依靠国家强制力来解决民事纠纷;

  3.民事诉讼解决的争议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4.民事诉讼的进行应依照严格的诉讼程序和诉讼制度。

  二、回避制度

  (一)回避制度的含义

  在民事诉讼法上,回避是指审判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如果与案件存在一定利害关系,即应退出案件审理的制度。

  回避制度设立的根本目的在于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审理。

  (二)回避制度的适用人员

  回避制度适用于案件的审判人员以及其他代行某种审判职能的人员。具体来说,按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回避适用于下列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三)适用回避的条件

  1.审判人员或上述其他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审判人员或上述其他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

  3.审判人员或上述其他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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