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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汕尾市2013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体检工作事项公告

2013-06-05 16:33:56 字号: | |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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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务员法》、《广东省2013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和有关规定,现将本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体检工作事项公告如下:

一、体检对象

根据考试总成绩,按招考职位录用人数等额的比例确定了体检对象(体检合格即列为考察对象),具体名单见附件1。如发现体检、考察对象存在不符合相关条件、弄虚作假或不适宜录用公务员的情况,可来信来电反映(电话:3812068、3366553,电子邮箱:swgwyk@126.com、sw_lytp@sina.com,通信地址:中共汕尾市委组织部公务员管理科、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管理办公室)。

二、体检集合地点

安排在6月5至6日分别在汕尾市城区红海东路北侧广东省汕尾市广播电视大学多媒体阶梯教室集合(详见体检名单),一同前往指定医院进行体检。

三、体检要求

1.报到。体检对象应于体检当天上午7︰15前携带本人准考证、身份证以及近期免冠二寸照片1张,到集合地点报到,集体前往医院体检。不按时报到或证件携带不齐的,取消体检资格。

2.体检过程中,考生应按照工作人员指引和顺序进行,服从工作人员管理。体检完毕,经医院工作人员确认体检项目无漏检、误检后,考生将体检表交回工作人员,离开体检医院。

3.公务员职位适用《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其中,公安警察职位、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适用《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4.考生对身高、体重、视力、听力、血压、心率等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应当场提出复检要求并在当天复检。当天体检结束后,这些项目不再安排复检。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5.考生应提前认真阅读体检须知,保持电话联络畅通,以便随时通过电话或手机短信方式联系。请考生预足时间,带齐证件,确保准时抵达。

附件1:体检对象名单

附件2:体检须知

中共汕尾市委组织部

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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