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广东公务员考试面试每日一练(34)
面试热点:保护祖国的花朵
【背景链接】
六一儿童节到来之际,世界各地以不同的方式为孩子们送上祝福。与此同时,节日也是一个反思的良机。近期国内发生多起伤害幼童事件,有性侵,有虐待,还有遗弃,这一系列事件让我们意识到,保护孩子,我们做的还远远不够。
【标准表述】
[综合分析]
“一尺三寸婴,十又八载功。”儿童承载着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家庭的希望,在其成长的过程中需得到应有的保护。近期全国关于儿童受到伤害的事件频繁发生,特别是数起性侵幼女事件的曝光,引发人们对儿童现状的极度忧虑和加强儿童保护的呼声高涨。
一方面,没有形成良好的保护儿童权益的社会风气。首先,在有关儿童教育上只注重逐利,忽视对儿童进行必要的自我保护的教育措施。其次,儿童的监管和保护,能不能真正做到疏而不漏,关键在于人心人德和人情方面下功夫。如果我们把人心只是锁定在把小孩变成长大后能变成一个能赚钱的工具或媒介,那么实际上无法给小孩一个健康的未来。我们只关心他的成绩,却不重视关心他们心灵的成长。再次,受到传统错误观念的影响。在中国,从古至今都以“不打不成材,棍棒出孝子”的教育方法来教育儿童,因此家长与老师体罚儿童的现象很常见。同时受传统性别歧视观念的影响,一些偏僻农村地区目前仍有丢弃女婴,虐待女童的现象存在。
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健全保护儿童的法制。我国并未建立儿童保护国家标准,这表面我国的儿童保护需要进一步健全法制,夯实保护儿童的法治基础。目前我国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主要有《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收养法》等,表面看已得其大体,但出台法律文本是一回事,落实到具体的生活现场,儿童保护的法律贯彻与实施,还远不能让人乐观。与儿童保护紧密相关的司法机关、学校、家庭、社会团体等,如何更加有效地把现有的法律执行到位,显然是当务之急。
[启示]
一个社会文明程度再高,也不能绝对避免针对儿童的违法犯罪行为,但是,如果在法治建设、社会环境、儿童教育(包括儿童自我保护教育)等方面,确立起一套保障儿童权益、保护儿童身心健康的“国家标准”,如果儿童保护工作能够在国计民生中占有更加突出的位置,保护儿童成为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的至关重要的环节,那么,侵害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就可望得到有效遏制,侵害儿童案件就可望大幅减少。
[措施]
对此,广东公务员考试网建议:
其一,加强宣传,提高社会整体道德素养。护佑儿童是中国从古到今根深蒂固的道德观念。“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就是这种以儿童博爱为基调的道德观念的生动描述。政府需要加大对儿童保护的宣传,提高社会整体对儿童保护的重视。在巨大的社会道德力量下,会让施害者及家庭在社会上无法立足、亲朋好友中丧失颜面,使之承受巨大的社会压力。道德具有强大的谴责、纠偏、教化、教育等功能作用,能够启发和增强人们对侵害儿童的羞耻心,从而达到规范和约束人们行为的目的。
其二,完善儿童保护法律制度,加强法律震慑效果。保护儿童离不开法律的刚性威力。针对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活动,鉴于其对儿童身心健康和成长的巨大危害性,国家和各地需要严厉的打击措施。完善法律制度,明确告知人们哪些行为是非法的,违法者将要受到怎样的制裁;同时违法者受到严厉制裁,在社会上会起到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对预防犯罪也会起到震慑作用。因此,要加大有关儿童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既做好法律法规本身的宣传,同时又结合典型案例宣传,就会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