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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事业单位5月招考工作人员补充公告

2013-09-29 02:32:40 字号: | | 【 打印 】

  近日,我区陆续接到考生来电反映“返乡查找社会保险缴纳记录需时较长,在资格初审时无法及时提供上述材料”。经研究,我区决定参照市属事业单位资格初审的做法,对宝安区事业单位2012年5月公开招考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公告及资格初审公告涉及提供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的内容修改如下:


  岗位有工作经验要求的,须提供原工作单位开具的工作经验证明,以及该工作时间段的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在资格初审时如来不及提供的可暂不提供,但必须书面保证,最迟在办理聘用备案手续时提供,否则取消聘用资格)。境外归国人员无法提供社保缴纳记录的,以原单位开具的工作经验证明为准。


  为方便查阅,我区原招考公告及资格初审公告已作更新。因调整造成的不便,敬请谅解。


  中共深圳市宝安区委组织部


  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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