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公务员考试被告知不予录用 考生告赢招录单位
来宾市的黎女士辛苦复习,并一路过关通过公务员考试。可就在她满心欢喜地等待录用通知书时,等来的却是一份《不予录用公示告知书》,招录单位称,不予录用的原因是她的年龄超龄。黎女士不服,将招录单位兴宾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兴宾区食药监管理局)告上了法院。近日,兴宾区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了招录单位所作出的《不予录用公示告知书》,支持了黎女士的诉讼请求。目前,判决已生效。
意外
接到“不予录用告知书”
去年,黎女士参加公务员考试,报考的是兴宾区食药监管理局所辖的良塘乡食药监管理所公务员岗位。她先是通过报考资格审查,然后又通过了笔试和面试,并进入考察等程序,就等着公示录用名单了。
今年1月,她却接到了兴宾区食药监管理局所作出的《关于2016年度考生黎××不予录用公示的告知书》,告知不予录用的理由是,该局在考察环节中,发现黎在报名参加考试时,填写的出生年月为1980年12月。可该局在公安机关查到黎在1997年常住人口登记表中,还记载有另外一个出生年月,时间为1977年2月。
该局根据有关公务员考试的管理规定,认定黎女士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其是1977年2月出生,她报考填写的出生年月,也应该以此为依据。而黎所报考的职位要求报考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即要求在1980年3月21日至1998年3月21日期间出生。因此,该局以黎女士已超龄、不符岗位报考条件为由,向其发出了告知书,告知不予录用。
考生
对结果不服告上法院
接到告知书后,黎女士不服,向兴宾区食药监管理局提出了异议,但对方并没有撤销不予录用的决定。黎女士称,她真实的出生年月确实是1980年12月,家人最初在派出所为她申报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也是1980年12月。可在1996年办理的一次户口迁移手续的户口迁入证明上,以及1997年常住人口登记表中,公安机关都把她的出生日期写为1977年2月。直到后来,她跟派出所提出更改年龄申请,派出所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她是1980年12月出生。
今年年初,黎女士因不服兴宾区食药监管理局作出的《不予录用公示告知书》,提起行政诉讼,将对方告到了兴宾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这份告知书。
法院
认定招录单位证据不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看,原告的身份证、户籍登记、毕业证书、公务员录用考试报名登记表、录用审批表、派出所提供上世纪八十年代户口登记簿及附表,以及公安机关出具黎女士一家户籍登记情况,均证明黎女士是1980年12月出生,而1996年户口迁移证、1997年常住人口登记表所证明的1977年2月的出生日期已被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因此,被告作出不予录用公示的告知书,认定黎报考年龄为1977年2月生,已超过公务员报考年龄规定而不予录用,属于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此外,法院还认为,被告作为招录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报考人员黎女士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本应适用《公务员法》和桂组通字[2014]81号《关于严格实行干部任前档案审核的规定》相关规定,却没有适用,其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最终,一审法院认为兴宾区食药监管理局作出不予录用公示告知书的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应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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