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广西军转干最新安置政策
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来看,虽然政策文件年年有,但基本原则和条文大同小异,2012年军转干政策也不例外。
建国以来,军队每年都有一批干部退出现役,转业到地方工作。为了安置好转业干部,每年都要出台相应的安置政策。2001年12月28日,国家发布实施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各省也制订了相应的实施细则。从此,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
从《办法》发布实施前的安置政策来看,虽然政策文件年年有,好象一年一个令,但其基本的原则和条文都是一样或大同小异的,政策精神是一贯的、连续的,具有很强的历史继承性。归纳起来,历来军转干部安置政策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几点:
(1)安置好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地方政府对转业干部要妥善安置。
(2)不降低军队转业干部在军队原来所享受之待遇。
(3)军队转业干部均是国家干部,应由人事部门统一管理。
(4)师团职转业干部是安置工作的重点,应按照其原军队职务安排相应的职务,享受当地地(市)、县(处)级干部待遇;不能安排相应职务或降职安排的,应分别享受地方地(市)、县(处)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
(5)对军队转业干部应优先安排住房,并参照其原军队职务享受所在单位相应职级干部的住房标准和优惠政策。
(6)军队转业干部享受与其原军队职务等级相应的地方同职级干部的医疗待遇。
(7)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所任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原军队职务等级的,按照与其原军队职务相应的地方干部等级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待遇。
(8)对分配到企业的军转干部,要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上述原则和精神,体现在建国初期至2000年中办、国办和中央军委办公厅等下发的几十份政策文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