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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贵州省政法干警报考条件

2013-09-21 14:59:34 字号: | | 【 打印 】

  (一)招录对象

  1.本省户口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符合报考条件的已退役士兵、优秀青年、村干部。

  2.本省户口或本省生源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大专及以上2012届应届毕业生(不含委培生),外省籍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及以上2012届应届毕业生(不含委培生、定向生)。

  3.由省级及以上机关统一选派在贵州服务的“三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含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以下简称“四项目”人员)。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遵纪守法。

  3.报考年龄要求:

  已退役士兵的年龄在25周岁以下(1986年8月8日及以后出生。大专以上学历已退役士兵可放宽至27周岁,即1984年8月8日及以后出生);其他报考人员年龄在27周岁以下(1984年8月8日及以后出生)。

  4.报考学历要求:

  ⑴报考专科学历试点班的,须高中及以上学历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

  ⑵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试点班的,须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

  ⑶报考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的,须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

  ⑷报考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的,须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

  5.具有工作单位的报考人员,须经单位同意后方可报考。

  6.定向招录由省级及以上机关统一选派在贵州服务的“三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含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的职位,限截止2012年8月8日服务满两年的人员报考;定向招录“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的职位,限截止2012年8月8日期满一届的人员报考。

  7.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须符合《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其他身体条件按《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8.具备拟报考职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三)以下人员不得报考

  1.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人员。

  2.2010年1月1日以来招录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的人员。(以招录年度为准。如2009年招录的公务员,2010年办理录用手续的,招录年度为2009年。)

  3.定向到具体行业或单位的应届毕业生,截止2012年8月8日仍在岗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

  4.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5.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受过劳动教养或少年管教的人员。

  6.曾被开除公职的或被辞退未满5年(截止至2012年8月8日前)的人员。

  7.道德败坏,有偷窃等不良行为的人员。

  8.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或近三年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中曾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人员。

  9.录用后的职位即构成回避关系的人员。

  10.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行为且仍在不得报考公务员期限内的。

  11、不符合招录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人员。

  12、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人民警察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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