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南省公务员调动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海南省公务员调动暂行规定》的通知
琼人社发﹝2018﹞7号
各市、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公务员队伍管理,规范公务员调动工作,合理配置人力资源,现将《海南省公务员调动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海南省委组织部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公务员调动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公务员队伍管理,规范公务员调动工作,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调动,是指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公务员)在机关(单位)之间的交流。
领导成员转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公务员调动坚持德才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资格条件,坚持组织安排与个人意愿相结合,从严掌握,择优选用。
第四条 公务员的调动,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 各级相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务员调动工作的管理。
(一)省级机关之外调入省级机关的公务员调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二)省垂直管理单位、双管单位系统内的公务员调动,由省级主管单位负责办理;
(三)省级机关之间的公务员调动,由调入机关和调出机关负责办理;
(四)省级机关调入省内各市县或省外的公务员调动,分别由各市县或调出机关负责办理;
(五)市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办理以下公务员的调动:1.本市县机关(含乡镇机关,下同)之外的公务员调入本市县机关;2.本市县机关之间公务员的调动;3.本市县机关公务员调出本市县机关。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主管部门可进行调动:
(一)改善干部队伍结构需要进行人员调整;
(二)安置因单位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而富余的人员;(三)调整不适应现任工作的人员;
(四)因其他工作需要。
第二章 调动资格条件
第七条 调动人员应当具有与拟调动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调动:
(一)因违法违纪正被立案调查的;
(二)未满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最低工作服务年限的;
(三)新录用试用期、任职试用期未满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不符合调动条件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调动办理程序
第九条 省级机关之外调入省级机关公务员调动的办理,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商调;
(二)复函;
(三)调入机关组织考察;
(四)调入机关讨论决定;
(五)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向调出机关开具调动通知;
(六)调出机关向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开具行政介绍信,向调入机关转递调动人员档案;
(七)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向调入机关开具行政介绍信。
第十条 省垂直管理单位、双管单位系统内公务员调动的办理,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调入单位向主管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提出调动人员;
(二)主管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组织考察;
(三)主管单位讨论决定;
(四)主管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向调出单位开具调动通知书;
(五)调出单位向主管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开具行政介绍信,向调入机关转递调动人员档案;
(六)主管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向调入单位开具行政介绍信。
第十一条 省级机关之间公务员调动的办理,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商调;
(二)复函;
(三)调入机关组织考察;
(四)调入机关讨论决定;
(五)调入机关向调出机关开具调动通知;
(六)调出机关向调入机关开具行政介绍信,并转递调动人员档案。
第十二条 省级机关调入省内各市县公务员调动的办理,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商调;
(二)复函;
(三)调入市县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考察;
(四)调入市县党委讨论决定。地级市由其公务员主管部门讨论决定;
(五)调入机关的市县公务员主管部门向调出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开具调动通知;
(六)调出机关的组织人事部门向调入机关的市县公务员主管部门开具行政介绍信,并转递调动人员档案;
(七)调入机关的市县公务员主管部门向调入机关开具行政介绍信。
第十三条 本市县级机关之外调入本市县级机关公务员调动的办理,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商调;
(二)复函;
(三)调入市县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考察;
(四)调入市县党委讨论决定。地级市由其公务员主管部门讨论决定;
(五)调入机关的市县公务员主管部门向调出机关市县公务员主管部门开具调动通知;
(六)调出机关的市县公务员主管部门向调入机关的市县公务员主管部门开具行政介绍信,并转递调动人员档案;
(七)调入机关的市县公务员主管部门向调入机关开具行政介绍信。
第十四条 本市县级机关之间公务员调动的办理,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调入单位组织考察,向市县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调动人员;
(二)市县党委讨论决定。地级市由其公务员主管部门讨论
决定;
(三)市县公务员主管部门向调出机关开具调动通知;
(四)调出机关向市县公务员主管部门开具行政介绍信;
(五)市县公务员主管部门向调入机关开具行政介绍信。
第十五条 省、市县级机关调出本省、市县级机关公务员调动的办理,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复函;
(二)配合考察;
(三)开具行政介绍信,转递调动人员档案。
第四章 调动所需材料
第十六条 公务员办理调动(不含省级机关之间公务员调动),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调动函,内容包括:编制数、现有人数、空缺编制情况、调动人员基本情况、调动理由、安排意向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二)《公务员(参公管理工作人员)调动审批表》(一式4份);
(三)调动人员考察材料,内容包括: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公务员(参公管理工作人员)身份、计划生育、廉政等情况的说明;
(四)编制机构部门开具的空岗通知单;
(五)集体讨论决定调动的会议记录或纪要。
第十七条 调动人员需要办理户口迁入的,填写《调动需落户人员情况登记表》。
第十八条 调入机关凭《公务员(参公管理工作人员)调动审批表》或《公务员(参公管理工作人员)调入国有企事业单位审批表》、行政介绍信,办理工资、社保关系等转移手续和任职手续。
第五章 纪律要求
第十九条 调动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调入、调出机关及其主管部门、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审核把关,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放宽条件;
(二)调出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公务员管理工作的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提供真实情况,不得在公务员调动期间突击提拔;
(三)调动人员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如实报告有关事项及提供材料。在办理调动过程中如违反调动纪律、伪造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抽出有关材料或隐瞒相关情况的,应当取消其调动资格。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调动事项,呈报的不予批准;已经作出决定的宣布无效,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处分。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务员调动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公务员调动到国有企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公务员调动到国有企事业单位,填写《公务员(参公管理工作人员)调入国有企事业单位审批表》,存入调动人员档案,作为退出公务员队伍、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共海南省委组织部、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海南省人事劳动厅《关于干部调配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琼人劳公二﹝1989﹞71号)同时废止。
附件3:公务员调动通知.doc
附件4:公务员行政介绍信.doc
附件5:公务员调动(落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