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海南公考申论热点:“污染大户”岂能参与环境公益诉讼
根据目前正在审议的环保法修正案草案的规定,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将只限定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一家。中华环保联合会采取企业、个人两种会员方式。而在这些企业会员中,很多都是曾被曝光的“污染大户”。(7月1日人民网)
中华环保联合会作为准官方的全国性环保组织,有着自身的组织优势和专业优势,但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全权授予这样一个单一主体及其地方分支机构,排斥其他更多环保公益组织的积极参与,中华环保联合会能否有效承接纷繁复杂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履行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责,确需打一个问号。
更可忧虑的问题,源自中华环保联合会自身的组织形式。按照该联合会的规定,其企业会员按照缴纳会费的不同,成为该联合会从一般会员单位到主任委员单位5个不同级别的会员。这些企业会员中,很多都是曾被曝光的“污染大户”。
中华环保联合会既与这些污染企业有着如此深厚的“绿叶对根的情谊”,当空气、饮水、土壤等公共利益遭受这些会员企业的侵害时,中华环保联合会会超脱于与其的利益纠葛,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义无反顾地起诉这些污染企业,让其为无良行为付出法律的代价吗?
就现实语境而言,这种可能性可谓微乎其微。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其诉讼主体无疑应保持独立性,不在诉讼过程中掺杂任何私利,不与任何涉嫌危害环境安全的企业有利害关系,这样才能保证诉讼的公平性、正义性。就此而言,中华环保联合会显然不具备这样的资格。
常言道,拿人手短吃人嘴软,中华环保联合会一方面为了维持自身的运行向会员企业收取会费,另一方面又要回应民众的利益诉求将其中的污染企业推上法庭,无论如何,这都是难以想象的。私利所系,指望中华环保联合会为民主持公道,岂不是一种苛求?
环境公益诉讼关乎民众的切身利益,立法确定诉讼主体需要多多倾听民意呼声,让真正热心致力于环保事业的公益组织担当起这份沉重而光荣的使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的规定,原本拓宽了环境案件中原告的主体资格范围,现在却要由一个自身“不清不白”的组织来垄断诉讼主体资格,它能否履行好维护社会公益的使命,大可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