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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海南公考申论热点:对未婚妈妈罚款是否已有充分理据?

2013-07-05 00:44:29 字号: | | 【 打印 】


    5月31日,武汉市法制网公布了《武汉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新规明确,未婚生育且不能提供对方有效证明的、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生育子女的,都要按相关征收标准的2倍,缴纳社会抚养费。这对社会上俗称的“未婚妈妈”、“小三”来说,生育后都将面临缴纳社会抚养费的问题。(6月2日《潇湘晨报》)

    对“未婚妈妈”、“小三”生育后要求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出发点,意在维护计划生育政策的权威性,遏止未婚先孕,倡导合乎中国国情和传统伦理的生育行为,想法很好,但恐怕会落入不合法理、操作尴尬的困境。

    首先,罚款不是解决超生这个现实难题的法宝。在高速流动的现代社会,现代婚恋观念和家庭观念日趋复杂而多元,男女双方生育孩子,其具体情况也很复杂,涉及感情、传统文化等各个领域。有确实受男方蒙骗的,也有心甘情愿自己想要一个孩子的,还有不懂基本生理卫生和避孕知识的年轻人“一失足成千古恨”的……对于这些非主观因素造成的未婚生育,用罚款来一刀切,不但侵犯女性的生育权,还会导致弃婴行为的增加,间接导致弃婴死亡率的增加,是不难预见的问题。

    其次,只对未婚妈妈罚款是一种典型的男权思维。生育孩子非女性一方可为,而妊娠和生育的过程对于女性的身心更是一次磨难。相对而言,未婚妈妈们本就是弱势群体,现在只对未婚妈妈罚款,让她们在负罪感之下,还要加上经济处罚的重压;相反,那些以玩弄、欺骗女性为乐的不良之人反而有了逍遥的借口,逃避的法门,无疑是对女性平等权的进一步伤害。

    再次,对未婚妈妈罚款只是在惩罚穷人。前不久,导演张艺谋的众多孩子成为舆论焦点,虽然事实尚未厘清,但明星、富豪超生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我国征收社会抚养费由来已久,对于有钱人而言,大有“本钱”来承担非婚生子女的罚款和养育费用,而对未婚妈妈罚款丝毫不能动摇其“超生”的冲动和根本。当生育政策都倾向于财富而不利于穷人时,不仅客观上引发“向钱看”的婚育方式,也将计划生育政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大大消解。

    出轨、小三、未婚先孕等是道德问题,不能简单的通过颟顸、粗暴的手段来加以规范。法规出台应当考虑到执法成本、社会成本,要考虑到法律的可操作性,更要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从以往经验看,罚款不是目的,靠罚款也解决不了超生问题,对未婚妈妈翻倍收费将会让“生育罚款”误入歧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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