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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海南公考申论热点:副局长“戴罪留职”,法治情何以堪?

2013-07-05 08:44:01 字号: | | 【 打印 】


    河南洛宁县原房屋管理所所长侯少军几年前因违规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被法院判犯有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然而,在所长职务被免后,他仍担任县住建局副局长至今。侯少军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由于相关房产开发项目是当时县里招商引资的重点工程,所以自己只好“明知故犯”。(5月21日《京华时报》)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犯罪分子在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期间,不能担任国营或集体企事业单位的领导职务”。可事实是,犯有滥用职权罪,且已经被法院作出判决的“罪官”,竟然在几年间还保留着住建局副局长的职位,这等离奇荒诞的事实,让地方法治情何以堪?

    需要追问的是,相关方面将犯罪的官员继续留用,到底出于什么考虑?难道希望他们“戴罪立功”吗?侯少军的解释恰恰说明了问题。在此事件中,不仅“戴罪留职”让人费解,之前的“明知故犯”更是被一笔带过。按照这样的做派,难道因为某房产开发项目是当时县里招商引资的重点工程,就可以对有罪官员网开一面?不仅如此,当地难道除了侯少军,就没有更适合的人选负责招商引资工程吗?

    如果不是,那么只能说明在这个所谓重点工程背后,或许存在着更大的贪腐问题,让其“戴罪留职”,莫非是一种利益输送和权力安抚。要不然,连法院都作出了有罪判决,为何还能让其保留住官位,甚至罔顾法律法规明文规定?那么,究竟是谁在背后为罪官侯少军充当了保护伞,能让他安然无恙?

    更进一步说,在副局长“戴罪留职”期间,当地相关的人大监督、纪律监督、组织监督都上哪里去了?甚至,法院在作出判决后,何以没有进一步跟进执行?如此种种的失语,让法治形同虚设,也足见这背后绝不是一般的问题。

    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在法律面前不该有例外,只有用法律约束公权力,保障公民私权利,才是真正的法治。面对官员“戴罪留职”的荒诞事实,司法部门和有关组织部门不能继续失语,除了要纠正“戴罪留职”的错误,而应当揪出其背后的保护伞,并从制度上完善对权力的规制,如此才能挽回司法公信和法治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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