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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民事权利概述(二)

2013-08-02 00:14:15 字号: | | 【 打印 】
(三)既得权与期待权
  这是以是否已经取得为标准所作的分类。既得权是指权利人已经取得且可以实现的权利,期待权是指将来有取得与实现的可能性的权利。一般的民事权利都是既得权,
  期待权是当事人尚未取得,必须有一定的事实发生才能实现,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对标的物的所有权所享有的期待利益。
  2.在附期限和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中,在条件尚未成就或期限尚未到来之前,一方就合同所产生的债权享有的期待利益。
  3.保险合向受益人的权利。
  4.继承人的权利。如法定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法定继承人对遗产的期待;遗嘱成立之后,遗嘱继承人对遗嘱继承的财产享有的期待;遗赠抚养协议成立后抚养人对于用于遗赠的财产所有权的期待。
  (四)主权利与从权利
  根据民事权利之间的主从关系可以将民事权利作此分类。主权利是指在相互关联的几项民事权利中,不依赖于其他权利即可独立存在的权利,也称独存权;从权利则是不能独立存在而从属于主权利的权利,又称附属权,如为担保债权实现而设定的担保物权,就是相对于主债权的一种从权利。可见,主权利与从权利是一对相对的法律概念,只有在具有主从关系的法律关系中才存在这种划分。主权利是从权利的基础与前提,从权利依附于主权利而存在。所以,从权利随主权利成立而成立、生效而生效、变更而变更、转让而转让、消灭而消灭(可参见《担保法》第52、73、88条)。权利人不能在转让主权利的情况下而单独保留从权利,也不能在抛弃主权利的情况下而单独享有从权利。
  (五)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以民事权利与主体之间是否存在专属关系为标准,可分为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专属权是指专属于某特定民事主体的权利。如人格权、身份权均为专属权。专属权的性质决定了专属权不得让与、抛弃和继承,但也有例外,例如企业的名称权可以转让。非专属权,是指不属于某特定民事主体专有的权利。非专属权可以让与、抛弃和继承。一般,财产权多属非专属权。但依《宪法》第9~10条的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等自然资源以及城市的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为专属权。
  (六)原权利(合法事实引起的权利)与救济权(责任请求权)
  根据民事权利是原生的还是派生的,民事权利可分为原权利与救济权。原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中存在的权利。救济权是在原权利受到侵害或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的权利。救济权是基于原权利而派生出的权利,其目的在于救济被侵害的原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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