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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法人(2)

2013-08-04 08:08:38 字号: | | 【 打印 】
3.法人权利能力的限制与经营范围
  法人本身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高度一致,但每个法人的权利能力不同
  法人权利能力的限制:
  自然性质的限制:如不能结婚、不能继承、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等
  目的的限制:章程中规定,营利目的或非营利目的
  法律的限制:禁止经营、限制经营、特许经营(食盐、烟草)
  企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经营范围之间并无必然联系
  违反经营范围导致行政违法,但民事行为仍然有效
  4.法人与法人机关
  法人机关指依法律、条例、章程规定产生的,设立于法人内部的,不需特别委托授权就能够以法人名义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对内管理法人事务的组织或个人。法人机关是法人的组成部分,无独立人格、法人机关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法人机关对外以法人名义从事民事括动时,与法人之间属于民法上的“代表”关系。(代表人与被代表人是同一主体,是灵魂与躯壳的关系);故如无相反证据,法人机关的行为即为法人的行为,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
  在社团法人,意思机关就是社员大会,而财团法人没有自己的成员,故没有自己的意思机关,以股份公司为例,其法人机关包括:股东大会(权力机关、决策机关、意思机关)、董事会(业务执行机关)、监事会(监督机关)、总经理(辅助业务执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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