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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河北政法干警基础知识(52)

2013-08-09 16:08:38 字号: | | 【 打印 】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 是指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法律事实。
  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1.须一方获得利益
  2.须他方受到损害
  3.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害之间须有直接因果关系
  4.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三、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
  1.受益人是善意的,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的存在部分为限;如果利益已不存在,则可以不负返还的责任
  2.受益人是恶意的,即受益人取得利益时明知没有合法根据而仍然加以接受,则应负全部返还的责任
  3.受益人在受益时不知情,以后又知情则可以知情的时间为界,此前此后分别按不知情和知情决定其应负返还责任的范围
  四、不适用不当得利的情形
  1.给付基于道德上的义务
  2.期前清偿
  3.明知不欠债而清偿
  4.基于不法原因的给付
  5.其他
  例:不适用不当得利的情形有
  A.养子女对生父母虽无赡养义务而赡养
  B.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C.请求赢家返还因赌博所给付的金钱
  D.用金钱收买杀手,因未获成功而要求返还金钱
  答案:ABCD
  案例
  刘某,以放牧为生,某日突然发现自己的牛群里多了一头大黄公牛,周围的人也无人询问此牛。几天后,其妻劝刘某将此牛卖掉。以免惹出麻烦,刘某便以自己的牛为名,去村委会开出证明,到市场上将牛以1200元的价格出卖给邻村的王某。一天,此牛被失主李某发现,便要求王某返还。王某称牛是从刘某处买的,并有证明为据,拒不交牛。于是李某便找到刘某,要求其返还卖牛所得的1200元。刘某认为牛又不是他偷的,也不是拣的,而是自己跑来的,合理合法,拒不承担责任。李某只好诉到法院,要求刘某返还卖牛所得1200元。
  [问题]1.刘某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2、法院是否应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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